2020年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投诉处理案例:治平小学计算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10月13日,由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治平小学计算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ZQ2020-1113
- 项目名称:治平小学计算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0年10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
- 名称: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四路10栋-2-2-10号
- 法定代表人:于淑香
- 授权代表:刘恩铭
- 手机:15840514480
- 被投诉人:
- 名称: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687号
- 负责人:吴建昌,局长
- 名称: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
- 法定代表人:李静媛
- 项目联系人:姜楠、孙丽丽
- 联系方式:0411-39728170
基本情况
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投诉事项主要包括:
投诉事项一:采购标的尺寸不符合规定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纳米智慧黑板尺寸应符合教育部《交互式电子白板
教学功能》(JY/T0614-2017)的规定,但该项目采购标的尺寸与教育部发布的标准不符。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的加盖厂商公章要求不统一
投诉人指出招标文件中有的佐证材料删除了“加盖厂商公章”的要求,有的仍保留该要求,标准不统一。该要求可能构成某些品牌的竞争优势,限制竞争。投诉人建议在各佐证材料上统一要求加盖厂商公章。
投诉事项三:人脸识别功能的实用性有待商榷
投诉人质疑加装人脸识别功能的实用性是否为教学必须产品。人脸识别无线讲台的参数要求较多,其中六条参数为标星项,十条参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诉人认为这是以小控大的行为,要求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过于草率
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对质疑的回复过于草率牵强,大多数质疑被以“采购需求合理”为理由拒绝做参数调整。投诉人要求对该项目招标标的的设置及参数要求进行全面重新论证,判断是否存在以小控大、设置不利障碍限制竞争的行为。
处理依据
经调查取证,针对投诉的各项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得出以下结论:
投诉事项一的审查情况
经咨询教育部及专家小组论证,该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标准。被投诉人考虑实际需求设定了“中央主屏幕显示采用≥70英寸LED液晶屏”的要求,符合合理性要求。因此,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二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该投诉属于非资格要求条款,未具有排他性和差别待遇。因此,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三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人脸识别无线讲台有利于提高教学过程的智能管理水平,是完全必要的。其参数要求合理,未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因此,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四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经重新论证,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未存在以小控大或设置限制竞争的情况。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驳回投诉人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根据本案例的处理结果,被投诉人在类似的项目中应注意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的要求,确保与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一致性,并充分考虑实际需求。
- 在招标文件中统一要求加盖厂商公章的佐证材料,确保公平竞争。
- 对于引入新技术或功能的产品,应审慎评估其实用性和必要性,并在参数要求上进行合理设定,避免以小控大的情况发生。
- 在回复投诉时,应认真对待每个质疑点,给予合理解释,并充分论证相关参数的合理性,以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项目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大金财绩发【2020】801号)
一、投诉人
名称: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四路10栋-2-2-10号
法定代表人:于淑香
授权代表:刘恩铭
手机:15840514480
二、被投诉人
名称: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687号
负责人:吴建昌,局长
名称: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媛
项目联系人:姜楠、孙丽丽
联系方式:0411-39728170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治平小学计算机等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Q2020-1113
四、投诉内容
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依法进行投诉,其具体投诉事项有四点。
投诉事项一:采购标的纳米智慧黑板应当适用教育部《交互式电子白板教学功能》(JY/T0614-2017)中关于尺寸的规定,该项目采购标的尺寸与教育部发布的标准不符。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有的佐证材料删除了“加盖厂商公章”的要求,有的仍保留“加盖厂商公章”要求,标准不统一,“加盖厂商公章”的条款可能构成某些品牌的竞争优势,限制竞争。是否在各佐证材料上加盖厂商公章应做统一要求。
投诉事项三:加装人脸识别功能的实用性有待商榷,应审查是否为教学必须产品。人脸识别无线讲台有十一条参数要求,六条参数为标星项,十条参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典型的以小控大,应审查是否合理。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过于草率牵强,投诉人的绝大多数质疑均被以“采购需求合理”为理由,拒绝做参数调整。请求全面重新论证本项目招标标的的设置及参数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小控大,设置不利障碍限制竞争的行为存在。
五、调查取证情况
(一)投诉事项一的审查情况
经咨询教育部及专家小组论证,本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标准,被投诉人考虑实际需求设定“中央主屏幕显示采用≥70英寸LED液晶屏”,要求合理。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二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此项投诉属于非资格要求条款,未具有排他性和差别待遇。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投诉事项三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人脸识别无线讲台”有利于提高教学过程的智能管理水平,完全必要。参数要求合理,未存在排他性及唯一性。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投诉事项四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本项目技术参数经重新论证,设置合理,未存在以小控大或设置限制竞争条款的情况。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驳回投诉人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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