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湖南长沙投诉处理案例: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安保服务外包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2月29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湖南恩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安保服务外包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来制作招标文件,导致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规范,是招标文件模板本身存在瑕疵,非投诉人填写不完整。此外,在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直接略过要求投诉人澄清的环节,直接判定投诉人不享有小型企业的优惠。投诉人对质疑回复的结果提出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302号
- 项目名称: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安保服务外包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南恩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路以西、向阳路以南新长海广场3-C幢2203房
- 被投诉人1:湖南省新正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与火炬路交汇处上东辛顿北1栋2901室
- 被投诉人2: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外贸路1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和湖南省新正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湖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来制作招标文件,导致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规范,是招标文件模板本身存在瑕疵,非投诉人填写不完整。此外,在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直接略过要求投诉人澄清的环节,直接判定投诉人不享有小型企业的优惠。投诉人对质疑回复的结果提出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几点,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确保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规范、完整。
- 在评标过程中,认真处理投诉人的澄清要求,确保公平、公正的评标结果。
- 提高代理机构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代理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投诉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形象。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3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安保服务外包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302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南恩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路以西、向阳路以南新长海广场3-C幢2203房
被投诉人1:湖南省新正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与火炬路交汇处上东辛顿北1栋2901室
被投诉人2: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外贸路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和湖南省新正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因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来制作招标文件,导致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规范,是招标文件模板本身存在瑕疵,非投诉人填写不完整,而且在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直接略过要求投诉人澄清的环节,直接判定我司不享有小型企业的优惠。投诉人对质疑回复的结果提出投诉。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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