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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长沙投诉处理案例:湖南农业大学物业服务外包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0日 10:55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1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南农业大学物业服务外包项目的质疑和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1〕004808号
  • 项目名称:湖南农业大学物业服务外包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398号青竹湖畔小区映湖苑5栋303号房
  • 被投诉人1:湖南农业大学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
  • 被投诉人2: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29号(天际岭隧道南)
  • 相关供应商: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

基本情况

投诉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南农业大学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湖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诉事项1: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军队采购项目中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黑名单”,然而该企业仍被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损害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书中的“事实依据”中说明被申诉人只核查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扫描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而在“答复内容”中又肯定回复中标供应商未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认为这违反了逻辑,因为申诉人质疑函的发送时间是2022年4月21日,而被申诉人在2022年4月15日就发函给金科公司要求其提供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对投诉事项1和2进行调查和核实,本厅认为投诉事项1和2不成立,因此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湖南省财政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处理时间:2022年7月1日
  • 处理人:湖南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后的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后的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加强规范和透明度,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体建议如下:

  1. 制定明确的招标规则和资格要求,确保供应商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并对虚假材料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2. 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和核实,确保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在处理质疑和投诉时,要全面、客观地核查相关证据,并在回复中给予合理、透明的解释和说明。
  4. 审慎处理投诉案件,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并及时向投诉人进行解释和告知。
  5. 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会议,提升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农业大学物业服务外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4808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398号青竹湖畔小区映湖苑5栋303号房

被投诉人1:湖南农业大学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

被投诉人2: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29号(天际岭隧道南)

相关供应商: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农业大学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在军队采购项目中,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企业仍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损害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2为:质疑答复书的“事实依据”中说明被申诉人只核查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扫描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而在“答复内容”中又肯定回复中标供应商未提供虚假材料。申诉人质疑函的发送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而被申诉人2022年4月15日就发函给金科公司要求其提供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前后矛盾,违反逻辑。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投诉事项1、2不成立,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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