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长沙投诉处理案例: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长沙基地10米法暗室及电磁兼容试验平台第一期电波暗室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2月16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东莞市博纳仪器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长沙基地10米法暗室及电磁兼容试验平台第一期电波暗室采购项目的质疑和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056号
- 项目名称: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长沙基地10米法暗室及电磁兼容试验平台第一期电波暗室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东莞市博纳仪器有限公司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东门中路2号4栋404室
- 被投诉人1: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1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南栋1212室
- 被投诉人2: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
-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396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和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因此向湖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投诉人质疑招标文件中"屏蔽门屏蔽性能"评分原则的不合理性,认为招标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过于敷衍,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为投诉人质疑招标文件中"墙面吸波尖劈"评分原则的不合理性,认为招标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过于敷衍,没有事实依据。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该规定,湖南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和2均不成立。湖南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招标文件的评分原则应合理、明确,避免引发投诉的不合理性。
- 对投诉人的质疑要认真回复,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避免敷衍和牵强的回复。
以上是根据用户提供的内容生成的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3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长沙基地10米法暗室及电磁兼容试验平台第一期电波暗室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056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东莞市博纳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东门中路2号4栋404室
被投诉人1: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1段208号柏宁地王广场南栋1212室
被投诉人2: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39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和湖南中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投诉人在质疑中提出招标文件中“屏蔽门屏蔽性能”的评分原则有明显不合理性,招标机构对投诉人质疑的内容回复过于敷衍、牵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可以佐证。投诉事项2为:投诉人在质疑中提出招标文件中“墙面吸波尖劈”的评分原则有明显不合理性,招标机构对投诉人质疑的内容回复过于敷衍、牵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可以佐证。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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