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长沙投诉处理案例:中央补助血吸虫防治药品试剂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0月25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恒诚制药集团淮南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湖南中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处理答复表示不满。投诉事项1为在制造商研发能力计分因素中,评标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所述计分标准进行评标;投诉事项2为评标过程中对不同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倾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2)001135号
- 项目名称:2022年中央补助血吸虫防治药品试剂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恒诚制药集团淮南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1号
- 被投诉人1: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
- 被投诉人2:湖南中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星城荣域C座8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湖南中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复表示不满,因此向湖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在商务部分的"制造商研发能力"计分因素中,评标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所述计分标准进行评标。投诉事项2为评标过程中,制造商研发能力的得分须同时具备"制造商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为高新技术企业"两项条件,存在对不同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倾向。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对投诉事项1作出不成立的处理决定。同时,投诉事项2被认定为无效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本厅驳回了投诉事项1,并认定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规避以下问题:
- 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述计分标准进行评标,确保评标专家准确、公正地执行评标程序。
- 对于评标得分项,应明确标准,并确保对所有投标供应商一视同仁,避免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通过遵守规范的评标程序和公正的操作,可以有效减少投诉的可能性,确保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2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2022年中央补助血吸虫防治药品试剂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1135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恒诚制药集团淮南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1号
被投诉人1: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号
被投诉人2:湖南中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星城荣域C座8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湖南中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在商务部分“制造商研发能力”这项计分因素中,专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所述计分标准进行评标。投诉事项2为:本次评标的过程中,以制造商研发能力须同时具备“制造商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为高新技术企业”两项条件作为得分项,存在对不同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倾向。
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5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