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五、六标段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2月23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朋环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为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9039
-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五、六标段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
- 被投诉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欣路3号
- 被投诉人2: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银川市贺兰山路与虹桥南街交叉口西北(天源财汇中心C座15层)
- 相关供应商: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B座7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朋环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因此,要求将"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朋环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投标认定为无效投标。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特别是关于不同供应商间的管理关系和参与同一合同项目的限制。建议被投诉人在招标过程中严格审核供应商的资格和合规性,并确保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此外,被投诉人可以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提高对招标规则的理解和执行,以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
以上为投诉处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51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9039
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五、六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
被投诉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欣路3号
被投诉人2: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贺兰山路与虹桥南街交叉口西北(天源财汇中心C座15层)
相关供应商: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B座7楼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朋环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将“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朋环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投标认定为无效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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