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投诉处理案例:物业服务项目投诉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8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洪聚浩经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1-11-15316
- 项目名称: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洪聚浩经贸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1#-6#幢11140号房
- 被投诉人: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319号
基本情况
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经过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涉及以下内容:
-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中的特定年龄条件,投诉人认为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 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的项目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保障要求,投诉人认为要求从事物业服务人员具备特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不合理,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 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的项目专业技术能力保障要求,投诉人认为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特定资质和社保缴费证明不合理,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 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的供应商业绩要求,投诉人认为该要求不合理,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 投诉事项5: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的项目风险控制要求,投诉人认为要求提供特定保单、发票和社保缴费证明不合理,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形。
- 投诉事项6: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的供应商荣誉要求,投诉人认为相应的荣誉证书已被取消,要求不合理。
投诉人请求修改相关不合理的采购条件。
处理依据
经调查和审查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处理依据及结果如下:
- 关于投诉事项1,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2,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3,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4,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5,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6,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依据,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中被投诉的问题,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采取以下措施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合理的技术条件,确保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 考虑调整商务评分部分的要求,使其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定期更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适应行业发展和政策变化。
- 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和调查,确保处理决定的合理性和依据的准确性。
-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平公正的采购过程。
以上建议可帮助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类似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7号
一、项目编号:JM-2021-11-15316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洪聚浩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1#-6#幢11140号房
被投诉人: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319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1至第14条,投诉人认为,设置了特定年龄条件,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1条“项目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保障”部分,投诉人认为,物业服务项目中对从事物业服务人员没有要求和限制需要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或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三级及以上证书,且物业管理专业相关证书在2015年已经取消,物业人员无法继续提供证书,另外物业服务人员流动性大且年龄偏高,年底正值招聘低潮期新员工入职不满一年,很难满足并提供1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要求条件,以上要求均不合理,存在限定特定行业业绩,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2条“项目专业技术能力保障”部分,投诉人认为,物业服务项目中对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并未要求和限制需要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工程师(工民建专业或智能建筑弱电专业)资质,不符合行业要求,且物业管理专业相关证书在2015年已经取消,物业人员无法继续提供证书,另外物业服务人员流动性大且年龄偏高,年底正值招聘低潮期新员工入职不满一年,很难满足并提供1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要求条件,以上要求均不合理,存在限定特定行业业绩,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供应商业绩”,投诉人认为,该条业绩要求不合理,存在限定特定行业业绩,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5: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2条“项目风险控制”,投诉人认为,由于行业现状物业服务人员流动性大且年龄偏高,年底正值招聘低潮期新员工入职不满一年等因素,很难满足并提供79人的在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任意一期雇主责任保险的保单和发票的扫描件及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
投诉事项6: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3条“供应商荣誉”,投诉人认为,国家、省级和地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已取消对相关企业颁发的荣誉证书,且物业管理专业相关荣誉证书在2015年已经取消。
投诉请求:修改相关不合理不合采购法的相关采购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1至第14条的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1条“项目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保障”技术评分内容,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2条“项目专业技术能力保障”技术评分内容,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供应商业绩”商务评分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2条“项目风险控制”商务评分内容,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3条“供应商荣誉”商务评分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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