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安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8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方安保服务(长春)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的违规招标和评分不合理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1-10-15108
- 项目名称: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安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方安保服务(长春)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区天富路1567号
- 被投诉人1: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 被投诉人2: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333号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该采购项目重新进行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被投诉人1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已向投诉人发送了中标通知书,投诉人认为自己是合法中标人,市交易中心无权改变中标结果,应按照法律规定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投诉人称,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时配备了人员,但由于市交易中心无故拖延订立合同,导致招聘的员工一直由投诉人承担每月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给投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投诉人保留主张赔偿的权利。投诉人认为该项目重新招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存在不合理的评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1.
按中标通知书执行,不进行重新招标;2.
修改存在违规违法的打分表。
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的相关材料,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调查,得出以下处理结果:
对于投诉事项1:根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1〕29号),该采购项目被责令废标。投诉人于2021年10月14日已收到该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3条“与保安服务相关的”商务评分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投诉内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然而,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业绩”和第2条“连续服务能力”的内容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况,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被投诉人1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修改采购文件,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根据本案例中的问题,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确保透明、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 在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制定过程中,要确保评分条件合理、公正,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订立和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避免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4号
一、项目编号:JM-2021-10-15108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安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方安保服务(长春)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天富路1567号
被投诉人1: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2: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333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该采购项目重新进行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被投诉人1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统称“市交易中心”)于2021年6月4日已向投诉人发送书面《中标通知书》,投诉人认为其系合法中标人,市交易中心无权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投诉人称,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内容及时配备人员,但由于市交易中心无故拖延订立合同导致招聘的员工一直由投诉人承担每月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至今给投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投诉人保留主张赔偿的权利。该项目重新招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业绩”载明:“提交投标截止日前2年(政府机关类似)业绩服务合同,每提供一份得0.5分,最高得15分。”第2条“连续服务能力”载明:“投标供应商在同一单位(政府机关类似)连续服务2年以上每提供一份服务合同扫描件得1分,累计最高得10分,不提供得0分。”第3条“与保安服务相关的”载明:“提交响应文件前5年内,供应商企业获得行政机关颁发的荣誉、奖励的,国家级的每项得3分,省级的每项得2分,市级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5分。”以上条款,对原招标条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存在不合理评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投诉请求:1.按中标通知书执行,不进行重新招标;2.打分表上存在违规违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1〕29号)中已明确载明:该采购项目责令采购人废标。经查,投诉人已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10时42分收到该份投诉处理决定书。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综上,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3条“与保安服务相关的”商务评分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投诉内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业绩”及第2条“连续服务能力”的有关内容,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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