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8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洪聚浩经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不合理采购条件。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1-11-15317
- 项目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洪聚浩经贸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1#-6#幢11140号房
- 被投诉人: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319号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一)至第(十四)条,投诉人认为,设置了特定年龄条件,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六)、(八)、(九)、(十四)条,投诉人认为,物业服务项目中对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并未要求和限制需具有高压电电工作业证、低压电电工作业证、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或相关证书,且物业管理专业相关证书在2015年已经取消,物业人员无法继续提供证书。以上要求均不合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四部分“商务服务要求”第5条“证明材料”,投诉人认为,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标准要求阐述不明确,存在歧义。
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5条“增值方案”,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设置不够明确具体,存在歧义,无法理解增值服务得分标准。
投诉请求:修改不合理不合采购法的相关采购条件。
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一)至第(十四)条,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六)、(八)、(九)、(十四)条,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四部分“商务服务要求”第5条“证明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5条“增值方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本案例的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制定招标文件,确保采购条件合理、公平、透明。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避免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待遇。
- 商务服务要求中的证明材料要求应明确具体,避免存在歧义,确保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和提供相关证明。
- 评分细则中的增值方案标准应设置明确具体,避免存在歧义,以便供应商准确理解和提供增值服务的得分标准。
被投诉人应严格遵守采购法律法规,确保采购过程公正、公平,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维护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建议希望能帮助被投诉人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提升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5号
一、项目编号:JM-2021-11-15317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洪聚浩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1#-6#幢11140号房
被投诉人: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319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一)至第(十四)条,投诉人认为,设置了特定年龄条件,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六)、(八)、(九)、(十四)条,投诉人认为,物业服务项目中对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并未要求和限制需具有高压电电工作业证、低压电电工作业证、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或相关证书,且物业管理专业相关证书在2015年已经取消,物业人员无法继续提供证书。以上要求均不合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四部分“商务服务要求”第5条“证明材料”,投诉人认为,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标准要求阐述不明确,存在歧义。
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5条“增值方案”,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设置不够明确具体,存在歧义,无法理解增值服务得分标准。
投诉请求:修改不合理不合采购法的相关采购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一)至第(十四)条,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六)、(八)、(九)、(十四)条,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四部分“商务服务要求”第5条“证明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5条“增值方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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