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春投诉处理案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物业服务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8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洪聚浩经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的物业服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1-10-15069
-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物业服务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洪聚浩经贸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1#-6#幢11140号房
- 被投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
-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1789号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一)至第(十二)条,投诉人认为,设置了特定年龄条件,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2:
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3条“项目人员服务能力”第1、2款,投诉人认为,物业服务项目中对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并未要求和限制需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相关证书,且物业管理专业相关证书在2015年已经取消,物业人员无法继续提供证书;国家政策并未要求解说员要提供相关上岗证书或职业证书。以上要求均不合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供应商需提供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类似业绩”,投诉人认为,业绩要求不合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另外,时间限制前三年不够具体明确,存在歧义。
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2条“项目风险管理”,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设置不够明确具体,存在歧义。如缴纳保险应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要求,说明是投标截止前还是截止后需要缴纳。
投诉事项5: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3条“项目增值服务”,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设置不够明确具体,存在歧义,无法理解增值服务得分标准。
投诉请求:修改不合理不合采购法的相关采购条件。
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一)至第(十二)条,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3条“项目人员服务能力”第1、2款技术评分内容,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供应商需提供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类似业绩”商务评分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2条“项目风险管理”商务评分内容,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3条“项目增值服务”商务评分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被投诉人应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以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 在招标文件中,确保技术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避免设定不合理的条件。
- 商务评分标准应明确具体,避免存在歧义和不合理的要求。
- 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应合理明确,避免限定特定行业业绩,以确保公平竞争。
- 在商务评分中,确保设定的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 在评估增值服务时,应明确增值服务的得分标准,以便供应商能够理解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流程,提升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6号
一、项目编号:JM-2021-10-15069
二、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物业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洪聚浩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1#-6#幢11140号房
被投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
地址:长春市普阳街1789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一)至第(十二)条,投诉人认为,设置了特定年龄条件,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3条“项目人员服务能力”第1、2款,投诉人认为,物业服务项目中对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并未要求和限制需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相关证书,且物业管理专业相关证书在2015年已经取消,物业人员无法继续提供证书;国家政策并未要求解说员要提供相关上岗证书或职业证书。以上要求均不合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供应商需提供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类似业绩”,投诉人认为,业绩要求不合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另外,时间限制前三年不够具体明确,存在歧义。
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2条“项目风险管理”,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设置不够明确具体,存在歧义。如缴纳保险应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要求,说明是投标截止前还是截止后需要缴纳。
投诉事项5: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3条“项目增值服务”,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设置不够明确具体,存在歧义,无法理解增值服务得分标准。
投诉请求:修改不合理不合采购法的相关采购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第一部分“岗位设置、服务人数及具体要求”第(一)至第(十二)条,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3条“项目人员服务能力”第1、2款技术评分内容,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供应商需提供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类似业绩”商务评分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2条“项目风险管理”商务评分内容,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部分第3条“项目增值服务”商务评分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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