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柯城区全区综合文化站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衢州求是职业学校投诉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的《2021年柯城区全区综合文化站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QZGX20210075)。该投诉案件已经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审查。投诉人为衢州求是职业学校,涉及的主要内容是针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QZGX20210075
- 项目名称:2021年柯城区全区综合文化站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07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衢州求是职业学校
-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8号
- 被投诉人: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 地址:柯城区双港路41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衢州求是职业学校对被投诉人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的《2021年柯城区全区综合文化站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QZGX20210075)提出了投诉。本局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办指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承诺按照6家中标单位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依据),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2:评审流程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于超低价未进行现场询标)。
投诉事项3:要求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告中没有载明。
投诉请求
- 要求撤回"浙江衢州公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柯城区全区综合文化站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的废标公告",因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影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作废标处理。
- 按照招标结果及时公布中标单位,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履行采购人的义务。
审查情况
-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承诺按照6家中标单位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依据),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招标文件中承诺按照6家中标单位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了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 评审流程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于超低价未进行现场询标)。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对该项内容发起现场应有的询标。属于遗漏评审必要程序,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 要求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告中没有载明。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公告必须要将废标的理由告知相关的供应商,但并未有条款明确规定废标公告中一定要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
综上所述,衢州求是职业学校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及评审过程中存在遗漏必要程序,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应予废标。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或衢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的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招标文件设计时应合理、公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确保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确保公正性和透明度,不得遗漏必要的程序和环节。
- 废标公告必须明确告知相关的供应商废标的理由,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示的准确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规范和透明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关于2021年柯城区全区综合文化站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ZGX20210075
二、项目名称:2021年柯城区全区综合文化站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衢州求是职业学校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8号
被投诉人: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地址:柯城区双港路418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浙江衢州公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弈谷文体城二区17幢301室 |
投诉人衢州求是职业学校对被投诉人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的《2021年柯城区全区综合文化站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QZGX20210075,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已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办指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承诺按照6家中标单位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依据),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2:由于评审流程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于超低价未进行现场询标)。
投诉事项3:要求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告中没有载明。
(二)投诉请求
1、要求撤回“浙江衢州公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柯城区全区综合文化站社会化运营服务项目的废标公告。”因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影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作废标处理。(2)按照招标结果及时公布中标单位,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履行采购人的义务。
(三)审查情况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承诺按照6家中标单位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依据),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
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招标文件中承诺按照6家中标单位的平均价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了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2、由于评审流程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于超低价未进行现场询标)。
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对该项内容发起现场应有的询标。属于遗漏评审必要程序,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3、要求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告中没有载明。
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公告必须要将废标的理由告知相关的供应商,但并未有条款明确规定废标公告中一定要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
综上所述,衢州求是职业学校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
2、处理结果: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及评审过程中存在遗漏必要程序,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应予废标。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或衢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7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
2、联系人:蒋先生
3、联系电话:0570-30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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