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01月25日,由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针对"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的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ZZC2020-G3-220161-HZSG
- 项目名称: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3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华银阁1801房
- 被投诉人: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
- 相关供应商: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
- 相关单位:钟山县财政局,地址:钟山县兴钟中路1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为: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1年01月25日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给予答复。投诉人认为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质疑事项应当交由相关行政机构出具判定结果,但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不具备认定职能"为由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侵害了投诉人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3月5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予以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 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与协商,尽可能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发生。
-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规定和流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审慎回复投诉,确保答复准确、清晰,并充分说明处理依据和结果。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钟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钟财采)【2021】3号
一、项目编号:HZZC2020-G3-220161-HZSG
二、项目名称: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华银阁1801房
被投诉人: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
相关供应商: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等有关供应商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1栋1401、1402、1403号房......等等
当事人:钟山县财政局
地址:钟山县兴钟中路1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ZZC2020-G3-220161-HZSG)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为: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1年01月25日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见附件2)给予答复(见附件3)。我司对答复不满意,认为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我司质疑事项在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交由相关行政机构出具判定结果的,在结果未见告知前以“不具备认定职能”为由判定我司“质疑事项1不成立”;对法律定义中明确为不同事项的判定混淆置换后认定我司“质疑事项2不成立”,侵害我司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3月5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以此附件为准.
钟山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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