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2月7日,由钟山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ZC2020-G3-220161-HZSG)中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主要指出两个问题:1.采购文件评分办法违反相关规定,评审结果应当无效;2.评标委员会成员吴虹颖不具备评审条件,评审结果无效。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ZZC2020-G3-220161-HZSG
- 项目名称: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3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87号13层1309号
- 被投诉人: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
-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中标供应商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0730
- 当事人:钟山县财政局
- 地址:钟山县兴钟中路1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在"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中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因此向钟山县财政局投诉。投诉事项包括:1.
采购文件评分办法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评审结果应当无效;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吴虹颖不具备本项目评审条件,评审结果无效。
经审查后发现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于2021年3月5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情况的发生:
-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采购文件,确保评分办法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 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拔过程中,要确保评委具备相关项目评审条件和资质,避免评审结果因评委资质问题而无效。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善采购流程和确保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从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被投诉人可以参考以上建议,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改进和优化。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钟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钟财采)【2021】2号
一、项目编号:HZZC2020-G3-220161-HZSG
二、项目名称: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87号13层1309号
被投诉人: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等13家中标供应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0730......
当事人:钟山县财政局
地址:钟山县兴钟中路1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2020年-2023年钟山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ZZC2020-G3-220161-HZSG)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文件评分办法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评审结果应当无效。2.评标委员会成员吴虹颖不具备本项目评审条件,评审结果无效。
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1年2月7日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3月5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以此份附件为准.
钟山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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