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固原市原州区须弥山石窟安防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负责处理。投诉人为宁夏煜通科贸有限公司,投诉的项目为须弥山石窟安防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402-20210806095617976
- 项目名称:须弥山石窟安防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0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宁夏煜通科贸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东街146号
- 被投诉人1:固原市原州区须弥山文物管理所
- 地址:原州区
- 被投诉人2:宁夏实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公寓E座2406
- 相关供应商:
基本情况
“须弥山石窟安防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21NCZ(GY)001580)由宁夏实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于2021年9月8日至9月14日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方式招标公告。招标开标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预算金额为331.338961万元。投诉人宁夏煜通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投诉人宁夏实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宁夏实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回复了质疑事项。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10月9日向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提出投诉。财政局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同时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也就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
投诉人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存在排他性,不符合行业和国家标准。
- 评标方法中的企业实力评审项存在不合理条件和歧视待遇。
- 评标方法中的企业实力评审项存在不合理条件和歧视待遇。
- 评标方法中的企业实力评审项存在不合理条件。
处理依据
经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并考虑采购人提供的说明材料,经专家论证,经审理查明如下:
-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排他性,违反了相关法规,建议对相关参数进行修正,投诉成立。
- 投诉事项2:评标方法中的企业实力评审项没有唯一性,不具有倾向性,投诉不成立。
- 投诉事项3:评标方法中的企业实力评审项没有唯一性和倾向性,投诉不成立。
- 投诉事项4:评标方法中的企业实力评审项中的广播系统产品厂家资质要求不合理,投诉成立,建议修正评分标准。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招标文件中将"现场踏勘证明"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违反了《宁夏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对于需要设置现场查勘环节的项目,不得强制现场查勘,将其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建议在专家评审时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供应商进行扣分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决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的分析和论证,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结果:
- 对投诉事项1中的技术参数进行修正。
- 对投诉事项2和3中的企业实力评审项认定为不成立。
- 对投诉事项4中的广播系统产品厂家资质要求进行修正。
- 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编写招标文件时,确保技术参数符合行业和国家标准,避免设置排他性的要求。
- 在评标方法中,对企业实力评审项的要求要合理、公正,避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在评标方法中,对于资质要求的设定,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避免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 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应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作为参考,以提升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14号)
一、项目编号:D640402-20210806095617976
二、项目名称:须弥山石窟安防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煜通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东街146号
被投诉人1:固原市原州区须弥山文物管理所
地址:原州区
被投诉人2:宁夏实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公寓E座2406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须弥山石窟安防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21NCZ(GY)001580)由宁夏实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2021年9月8日至9月14日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方式招标公告,开标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预算金额为331.338961万元。2021年9月16日,宁夏煜通科贸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宁夏实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宁夏实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向采购人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就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
投诉人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1/2/5/12/13/14/15/16/17/18/44/45/54/55/61/62/67/68/77/79项中标星项的技术参数,投诉人称以上技术参数均为海康威视独有的技术参数,并非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存在严重指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六项、评审因素和指标--企业实力评审项--1.为保证系统安全性,保证相关单位具有专业的信息安全研发及较强的事件分析能力,投标人或所投大屏、摄像机制造商可提供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的,一级得5分,二级得2分,三级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六项、评审因素和指标--企业实力评审项—2.为保障本项目产品及服务的稳定性与可靠性,投标人所投大屏、摄像机制造商需具备较强的安全服务保障能力,可提供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证书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六项、评审因素和指标-企业实力评审项—3、为保证广播系统产品及运行质量,投标人所投广播系统产品厂家需具备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壹级证书,可提供相关证书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设备厂商公章)属于不合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采购人提供的说明材料,经专家论证,现审理查明: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1/2/5/12/13/14/15/16/17/18/44/45/54/55/61/62/67/68/77/79项中标星项的技术参数,经专家论证基本成立,建议对相关参数进行修改,部分参数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故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经专家论证,取得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三家以上,不存在唯一性,不具有倾向性。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专家论证,取得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证书的企业有三家以上,不存在唯一性和倾向性。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专家论证,广播系统产品厂家需具备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壹级证书为中国音响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属于不合理条件,该项投诉成立,建议对评分标准进行修正。
另查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中将“现场踏勘证明”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违反了《宁夏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需要设置现场查勘环节的项目,不得强制现场查勘,将其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条款,没去现场查勘的供应商,仅依据招标文件投出投标价或许不准确,实施方案或许有缺陷,在专家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对其作出较多的扣分处理即可。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或固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