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室改造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西同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室改造项目会议室信息化改造部分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晋政采【2021-0195】S85-A63-S1
- 项目名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室改造项目会议室信息化改造部分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西同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99号印象城3幢6层0603号智点众创空间005号
- 被投诉人1: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省府街3号
- 被投诉人2: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 住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B座9层(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
基本情况
山西同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室改造项目会议室信息化改造部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晋政采【2021-0195】S85-A63-S1)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人指称以下问题:
- 磋商文件中的"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评审因素存在以专利为限制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 磋商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认定投诉事项1和事项2不成立,投诉被驳回,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和事项2不成立,投诉被驳回。山西省财政厅于2021年12月3日做出此决定。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制定明确的评审标准,避免以专利为限制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技术参数应合理、公正,避免指向特定产品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确保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并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山西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晋财购诉决[2021]29号
一、项目编号
晋政采【2021-0195】S85-A63-S1
二、项目名称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室改造项目会议室信息化改造部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同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99号印象城3幢6层0603号智点众创空间005号
被投诉人1: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省府街3号
被投诉人2: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B座9层(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
四、基本情况
山西同盛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室改造项目会议室信息化改造部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晋政采【2021-0195】S85-A63-S1)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人诉称1: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评审因素存在以专利为限制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2、3:磋商文件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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