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太原市外国语学校窗帘、床垫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太原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太原市苏乐玩具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外国语学校窗帘、床垫采购项目中的行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为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包括山西千佰度窗饰有限公司、山西伟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市泓钧装饰有限公司和太原市绿桥服装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SXHY-(2021)-C-81 - 项目名称: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所需窗帘、公寓床垫等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 - 处理日期:
2021年8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太原市苏乐玩具有限公司
- 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78号天朗美域20幢2单元2601号
- 被投诉人: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道半山路8号枣园小区9号楼2单元701
- 相关供应商:
- 山西千佰度窗饰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王吴村东大门19号
- 山西伟利美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小马社区南街2巷7号
- 晋中市泓钧装饰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235号4幢1单元1层102室
- 太原市绿桥服装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区耐火西巷6号院内东起第一间、第二间房
- 当事人:太原市外国语学校
-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永乐南街与翡翠路交叉路口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太原市外国语学校窗帘、床垫采购项目中的答复不满,因此向太原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质疑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原则,未按要求进行录像、打屏幕和唱标操作。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未提及违反政府采购原则的法律条款。
- 对于公示的成交结果,投诉人认为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嫌疑,并指责采购人和评委存在明显的倾向性。
- 投诉太原市绿桥服装有限公司在第二轮报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和审查,太原市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结果:
- 对投诉事项2和3认定为不成立,驳回投诉。
- 对投诉事项1认定为成立,但该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 责令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和其他同行注意以下事项:
-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
- 在采购过程中,认真录像、打屏幕和唱标,确保操作的规范和真实性。
- 评委应客观公正地评审,避免出现倾向性,确保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
- 供应商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参与投标,避免提供虚假信息。
以上是根据用户提供的内容生成的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太原市财政局已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诉进行了处理,并给出了处理结果和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太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并财购诉决【2021】15号
一、项目编号
SXHY-(2021)-C-81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所需窗帘、公寓床垫等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太原市苏乐玩具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78号天朗美域20幢2单元2601号
被投诉人: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道半山路8号枣园小区9号楼2单元701
相关供应商:山西千佰度窗饰有限公司,山西伟利美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市泓钧装饰有限公司,太原市绿桥服装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王吴村东大门19号,太原市小店区小马社区南街2巷7号,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235号4幢1单元1层102室,太原市杏花岭区耐火西巷6号院内东起第一间、第二间房
当事人:太原市外国语学校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永乐南街与翡翠路交叉路口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针对质疑事项“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原则,不录像、不打屏幕、不唱标”,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没有列出违反政府采购原则的法律条款。投诉事项2为:根据公示成交的结果,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有恶意串通的嫌疑,采购人、评委有明显的倾向性。投诉事项3为:参加第二轮报价的供应商中,太原市绿桥服装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处理结果:认定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投诉。
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山西恒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质疑答复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太原市财政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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