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太原市中心医院汾东院区心内科国产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太原市中心医院汾东院区心内科国产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由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西祥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事项包括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指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相关当事人包括太原市中心医院汾东院区、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瑞贝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JHG313
- 项目名称:太原市中心医院汾东院区心内科国产设备公开招标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09月0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西祥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灵石路91号(东营村段)
- 被投诉人: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与南屯路交叉路口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楼(西南角C区)
- 相关供应商:
- 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4幢3-2、4-1、4-2号
- 山西瑞贝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山西省长治高新区漳泽新型工业园区阳光街9号
- 当事人:太原市中心医院汾东院区
-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大街256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在本项目中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指向性,指向特定供应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 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移动式设备不带床体,方便移动,尺寸应小于800mm×600mm×1100mm。
- 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压缩机功率不低于2kW,最高流量不低于45m3/h。
- 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以心电R波为触发信号,充排气和心动周期同步,通过相应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 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心电、血氧采集和系统控制集成在一块电路板上,避免多个板卡的数据传输问题,增强系统的可靠性。
- 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的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设备使用期限不低于10年。
- 夹扩胸康复训练器、坐姿蹬踏康复训练器、腰背屈伸康复训练器、肩部上推下拉康复训练器、康复跑步机、有氧系列训练管理工作站、智能抗阻式训练工作站、康复手摇车、康复椭圆机、直立式功率车、斜躺式功率车的技术参数要求明显为山西瑞贝克参数,具有指向性。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分析,得出以下处理依据:
- 对于投诉事项1、2、3、4、5以及投诉事项6中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序号8、11、12、13、14技术参数要求的事项,认定其不成立。
- 对于投诉事项6中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序号4、5、6、7、9、10技术参数要求的事项,认定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和调查,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结果:
- 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考虑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要确保技术参数的设置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况。
- 在答复投诉时,要充分考虑投诉人的质疑,并提供合理、详尽的解释和依据,以增强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信任感。
- 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在采购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保证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人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其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太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并财购诉决〔2021〕16号
一、项目编号
2021JHG313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中心医院汾东院区心内科国产设备公开招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祥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灵石路91号(东营村段)
被投诉人: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南街与南屯路交叉路口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四楼(西南角C区)
相关供应商: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瑞贝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4幢3-2、4-1、4-2号;山西省长治高新区漳泽新型工业园区阳光街9号
当事人:太原市中心医院汾东院区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大街25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序号3“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技术参数中“三台为一体式,一台设备为移动式……移动式要求不带床体,方便移动,长×宽×高≤800mm×600mm×1100mm”、标注“★”的参数“★1.3压缩机功率≥2kW,最高流量≥45m3/h”、“2.1以心电R波为触发信号,充排气和心动周期同步,心电模块通过IEC60601-2-27检测和ANSI/AAMIEC13检测”、“6.3心电、血氧采集和系统控制集成在一块电路板上,避免多个板卡的数据传输问题,增强系统的可靠性”以及“★11、设备使用期限不低于10年”的参数要求存在指向性,分别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6为: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序号4-14“夹扩胸康复训练器”“坐姿蹬踏康复训练器”“腰背屈伸康复训练器”“肩部上推下拉康复训练器”“康复跑步机”“有氧系列训练管理工作站”“智能抗阻式训练工作站”“康复手摇车”“康复椭圆机”“直立式功率车”“斜躺式功率车”的技术参数要求明显为山西瑞贝克参数,具有指向性。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山西瑞贝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加工厂,产品实则为一家;澳瑞特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迪威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不包含生产运动康复设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4、5以及投诉事项6关于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序号8、11、12、13、14技术参数要求的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6关于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序号4、5、6、7、9、10技术参数要求的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集中行使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太原市财政局
202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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