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康华路九年一贯制学校实验室、学科教室装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康华路九年一贯制学校实验室、学科教室装备采购项目。该项目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教育局委托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开标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投诉人为新疆般之若行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评分标准中存在重复双项扣分问题和设置排他参数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XJTF(GK)2021ZF299
-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康华路九年一贯制学校实验室、学科教室装备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新疆般之若行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甲30-1207B号
- 被投诉人: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 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宏运大厦21楼J座
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教育局委托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康华路九年一贯制学校实验室、学科教室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1年9月27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开标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投诉人新疆般之若行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18日向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递交了一份质疑函。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的答复,于2021年11月11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教育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1.
评分标准中存在重复双项扣分问题;2.
设置排他参数问题。
处理依据
经查,针对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商务部分涉及产品的配套配置和性能指标评审,现场演示的目的是考察产品的实际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即使参数相同的产品,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具有不同的灵敏度和操作便捷度体验感,因此属于不同的考核方向。经专家论证评审,项目中不存在重复评审项目,因此驳回投诉事项1。
针对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并未要求无人机和机器人提供现场演示的相关技术参数。经专家论证,非"大疆"品牌的无人机和机器人同样可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采购的条件。因此驳回投诉事项2。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因此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投诉处理,根据对投诉事项1和2的调查和依据的分析,决定驳回投诉。该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几点,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编写评分标准时,应确保清晰明确,并避免出现重复双项扣分的情况。评分标准应准确反映项目的要求,并对每个评审项目进行独立评分,避免造成误解和争议。
- 在设置招标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上不同品牌和型号的产品,并确保要求合理、公平,不对特定品牌或型号进行排他性要求。招标要求应兼顾市场的多样性,为供应商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
同时,建议招标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在处理投诉时,应充分调查和核实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公正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提供详细的处理结果和解释,以维护诚信招投标的秩序和公信力。
以上建议可作为参考,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更好地规避投诉问题,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天山区关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康华路九年一贯制学校实验室、学科教室装备采购的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JTF(GK)2021ZF299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康华路九年一贯制学校实验室、学科教室装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般之若行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甲30-1207B号
被投诉人: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宏运大厦21楼J座
四、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教育局委托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康华路九年一贯制学校实验室、学科教室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于2021年9月27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18日新疆般之若行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递交《质疑函》。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1月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分别为:1.评分标准中存在重复双项扣分问题;2.设置排他参数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关于技术商务部分中的配套产品配置及性能指标评审的是产品的技术参数,现场演示的目的是考察产品的实际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同样参数的产品,实际操作中具有不同的灵敏度和操作便捷度体验感,属于不同的考核方向,并经专家论证评审项目中无重复评审项目。
经查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要求无人机、机器人提供现场演示相关技术参数,经专家论证非“大疆”品牌独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采购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或天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山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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