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西社会主义学院物业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山西社会主义学院物业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由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西杰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成交结果的质疑,包括供应商的社保费用不符合规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合同的合法性存疑、未公示主要技术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合同案例的要求不符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晋政采[2021-0112]S52-C41-S1
- 项目名称:山西社会主义学院2021年度物业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西杰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长风小区东南角1至3层(原锅炉房院内)
- 被投诉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 住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B座9层(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
- 相关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59号1层101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山西社会主义学院2021年度物业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人指出以下问题:
- 成交结果公告显示,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人均社保费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低价成交情形。
- 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微型企业,但成交结果公告显示其为微型企业,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情形。
- 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公示的内容显示,其响应文件所附“晋文公祠及东园物业保洁服务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3月1日,上述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的发布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上述合同的合法性存疑。
- 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该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基本信息。
- 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公示内容显示,其提供的“近三年同类合同案例”中,只有三份合同案例符合磋商文件“每个同类项目合同案例至少包含维修、保洁”的要求。
- 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公示内容显示,其响应文件所附“合同案例四: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后勤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为山西儿童医院五一路院区服务项目中标人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转包给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而签订的合同,存在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核实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6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因此驳回了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核实认定投诉事项4、5成立,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将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的分析,投诉处理机构驳回了投诉事项1、2、3、6,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并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的处理时间、处理人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未在提供的内容中提及。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进行成交结果公告时,确保供应商的社保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充分核实。
- 确保供应商的企业性质与其宣称的一致,不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
- 在合同签订前,仔细核查合同的相关信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 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充分公示供应商的主要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 在提供近三年同类合同案例时,确保案例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尤其是维修和保洁等方面的内容。
-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行为,如转包等行为。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高投诉案件的处理质量和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山西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晋财购诉决[2021]28号
一、项目编号
晋政采[2021-0112]S52-C41-S1
二、项目名称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2021年度物业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杰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长风小区东南角1至3层(原锅炉房院内)
被投诉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B座9层(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
相关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59号1层10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山西社会主义学院2021年度物业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晋政采[2021-0112]S52-C41-S1)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人诉称1:成交结果公告显示,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人均社保费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低价成交情形。2: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微型企业,但成交结果公告显示其为微型企业,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情形。3: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公示的内容显示,其响应文件所附“晋文公祠及东园物业保洁服务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3月1日,上述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的发布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上述合同的合法性存疑。投诉人诉称4: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该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基本信息。投诉人诉称5: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公示内容显示,其提供的“近三年同类合同案例”中,只有三份合同案例符合磋商文件“每个同类项目合同案例至少包含维修、保洁”的要求。投诉人诉称6:成交供应商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信息化系统”公示内容显示,其响应文件所附“合同案例四: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后勤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为山西儿童医院五一路院区服务项目中标人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转包给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而签订的合同,存在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6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4、5成立,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山西长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厅将另行处理。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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