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互联网+教育”达标县奖补项目及标杆校培育项目设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宁夏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互联网+教育”达标县奖补项目及标杆校培育项目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402-20210823150245812
- 项目名称: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互联网+教育”达标县奖补项目及标杆校培育项目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0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宁夏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中路88号连湖花园六区16号楼901室
- 被投诉人1:原州区教育局
-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201号
- 被投诉人2:宁夏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华福御景天城19号营业房
基本情况
“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互联网+教育”达标县奖补项目及标杆校培育项目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2020NCZ(GY)001725)由宁夏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于2021年8月24日至8月30日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方式的招标公告,开标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预算金额为199.995万元。投诉人宁夏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投诉人宁夏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宁夏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10日向原州区教育局提出投诉。原州区教育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对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
投诉人投诉称,在招标文件第40页的“样品演示”-“纸笔智慧课堂演示项1”要求中,要求支持一键课堂录制,并能将课堂的板书、教师语音进行录制,自动保存到本地,并上传到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供学生课后复习。而在“纸笔智慧课堂演示项2”要求中,要求支持教师推送的板书同步到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供学生课后复习。投诉人认为这两个演示项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明显,严重违背了基本的招标原则。
处理依据
经本局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采购人提供的说明材料,经专家论证,现审理查明:“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互联网+教育”达标县奖补项目及标杆校培育项目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一标段)招标文件第40页的“样品演示”-“纸笔智慧课堂演示项1”和“纸笔智慧课堂演示项2”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和调查,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决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问题:
- 招标文件制定时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招标要求公平、公正、透明。
- 招标文件中的演示项要求应具有合理性和开放性,避免过于具体或排他性的规定。
-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基本的招标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平等对待、诚实信用等,确保招标过程公正公平。
- 在招标文件中要详细说明评标标准和评分规则,避免模糊或歧义的表述。
- 提供充分的信息透明度,确保供应商能够清楚了解招标要求和流程。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11号)
一、项目编号:D640402-20210823150245812
二、项目名称: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互联网+教育”达标县奖补项目及标杆校培育项目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中路88号连湖花园六区16号楼901室
被投诉人1:原州区教育局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201号
被投诉人2:宁夏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华福御景天城19号营业房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互联网+教育”达标县奖补项目及标杆校培育项目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2020NCZ(GY)001725)由宁夏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2021年8月24日至8月30日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方式招标公告,开标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预算金额为199.995万元。2021年9月2日,宁夏豪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宁夏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宁夏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1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向采购人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就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
投诉人投诉称:招标文件第40页“样品演示”-“纸笔智慧课堂演示项1”要求中,提出“支持一键课堂录制,能将课堂的板书、教师语音(授课设备有声音采集设备)进行录制,自动保存到本地,在下课后支持上传到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学生登录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进入我的课程-互动课堂-课堂实录中,可看到教师上传的课堂实录,从而实现课后复习。演示得2分,不满足或未演示不得分。”该条演示项指向性、排他性明显,严重违背基本的招标原则;在招标文件第40页“样品演示”-“纸笔智慧课堂演示项2”要求中,提出“支持教师推送的板书同步到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课中教师使用智慧课堂教师端推送板书,下课后,学生登录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进入我的课程-互动课堂-板书文件中,收到老师在课堂中推送的板书,便于学生课后复习。演示得3分,不满足或未演示不得分。”该条演示项指向性、排他性明显,严重违背基本的招标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采购人提供的说明材料,经专家论证,现审理查明:
“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互联网+教育”达标县奖补项目及标杆校培育项目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一标段)招标文件第40页“样品演示”-“纸笔智慧课堂演示项1”和“纸笔智慧课堂演示项2”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或固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