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2021年息园生态安葬区新建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6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2021年息园生态安葬区新建项目。投诉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处理机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1-03-14158
- 项目名称: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2021年息园生态安葬区新建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上台花园C区8栋106室
- 被投诉人: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781号长春吉大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15楼
-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松鼎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乌兰大街1739号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包括:
- 投诉人质疑项目开标时没有进行当众拆封、宣读程序,也没有宣读各家二次报价情况。被投诉人辰丰达招标公司的回复依据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投诉人认为管理暂行办法与招投标法不应该相悖,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
- 投诉人认为其二次报价比成交供应商合润建设公司的成交价格更低,且其他项并无明显不足之处,怀疑评审过程对合润建设公司存在较大偏袒。投诉人要求公开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尤其是各项评审打分部分。
- 投诉人发现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此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显示公示期为1日,投诉人认为公示期不足3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诉人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
投诉请求为相关部门调查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进行公开公正的对比。
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调阅了合润建设公司、投诉人的响应文件以及项目评审等有关资料,对辰丰达招标公司、合润建设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投诉事项1
该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相关法规,该项目采用竞争磋商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符合规定。经审查,该项目的磋商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2
经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资料,没有证据证明磋商过程对合润建设公司存在倾向性打分的情形。根据相关法规,竞争性磋商过程资料属于严格保密的资料,不予公开。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的成交结果公告符合规定。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成立。
综上,根据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
-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确保透明公正,严格按照法规进行招标程序,包括当众拆封、宣读程序等环节,避免给投诉人提供质疑的机会。
- 在评审过程中,要公正、客观地评价各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和资质,避免偏袒某一家供应商。
- 在公示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的公示期限进行公告,确保公示期充足,避免违反法规要求。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11号
一、项目编号:JM-2021-03-14158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2021年息园生态安葬区新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德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上台花园C区8栋106室
被投诉人: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781号长春吉大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15楼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松鼎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乌兰大街1739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该项目开标时没有进行当众拆封、宣读程序,也没有宣读各家二次报价情况。而代理机构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辰丰达招标公司”)的回复依据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该项目应该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投诉人认为,管理暂行办法与招投标法不应该是相悖的,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
2.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认为,其二次报价比成交供应商吉林省松鼎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润建设公司”)的成交价格更低,且其他项并无明显不足之处,怀疑评审过程对合润建设公司存在较大偏袒。投诉人要求公开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尤其是各项评审打分部分。
3.投诉人经查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此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显示公示期为1日,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但辰丰达招标公司的质疑答复称,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投诉人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
投诉请求:相关部门调查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进行公开公正的对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调阅了合润建设公司、投诉人的响应文件以及项目评审等有关资料,对辰丰达招标公司、合润建设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030632.00元。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及《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第四条的规定,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21〕188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该项目采用竞争磋商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经审查,该项目的磋商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对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合润建设公司及投诉人的响应文件、符合性评审表、详细评审表、综合评分汇总表、结果报告等有关磋商存档材料组织认真审查,没有证据证明磋商过程对合润建设公司存在倾向性打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竞争性磋商过程资料属于严格保密的资料,对于投诉人提出“公开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尤其是各项评审打分部分”的要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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