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春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8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长春市晟伦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长春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家具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0-12-13696-Z01
- 项目名称:长春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家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长春市晟伦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306栋副一层140号
- 被投诉人1:长春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505号
- 被投诉人2: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4条“售后服务”,投诉人认为,售后服务高级管理师是大型企业才具有的,排斥中小型企业,并且将此作为主观项存在控分目的,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条件。
-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评分部分的第18条“成品设计方案”,投诉人认为,某些工艺所需的生产设备并不是每家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对中小型企业实行歧视待遇,违反法律规定。
-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技术条款部分的多个条款,要求颜色为图片色,不符合实际需要,存在不严谨的设定条件。
投诉请求:要求暂停该项目招标,重新编辑采购需求,以维护招标单位和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三名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 关于投诉事项1:商务评分部分第4条“售后服务”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2:技术评分部分第18条“成品设计方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3:多个技术条款要求颜色为图片色,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采购人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作为类似被投诉人的同行,建议在类似的家具采购项目中遵循以下规避措施:
- 商务评分部分:在设定售后服务条件时,应充分考虑中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确保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 技术评分部分:设定成品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备生产设备,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技术条款设定:在确定颜色要求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并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确保设定条件严谨并与实际需要相适应。
通过遵循上述建议,可以有效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维护招标单位和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2022年长春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的解析及规避建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10号
一、项目编号:JM-2020-12-13696-Z01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晟伦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306栋副一层140号
被投诉人1:长春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505号
被投诉人2: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4条“售后服务”,投诉人认为,售后服务高级管理师是大型企业才具有的,除极少数中小企业外,一般的中小型企业都不具备,很明显是在排斥中小型企业,并且将此作为主观项存在控分目的,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条件。
2.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评分部分的第18条“成品设计方案”,投诉人认为,半圆脚外形、超厚封边、半隐藏台面、圆形倒角、ABS激光封边等工艺所需的生产设备并不是每家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包含特殊设备,具有指向性,存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排斥中小型企业,并且此项作为主观项分值过高,违反法律规定。
3.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技术条款部分第8条“钢制文件柜”、第9条“器械柜”、第17条“折叠椅”、第18条“连排椅”、第19条“休闲桌1”、第20条“休闲椅1”、第21条“休闲桌2”、第22条“休闲桌3”、第23条“洽谈桌”、第24条“休闲椅2”、第27条“图书架”、第28条“货架”,投诉人认为,这几项均要求颜色为图片色,既然是参考图片为何要求货品为图片色,并且颜色为实质性条款,必须完全满足或正偏离,否则响应无效,图片上看到的和实物必定会有色差,并且图片还不是高清图片,有的部分还有阴影,看不清具体是什么颜色,不可能做到完全一样,这几项设定的条件不严谨,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请求:要求招标单位暂停该项目招标,重新编辑采购需求,以维护招标单位和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三名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4条“售后服务”,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评分部分的第18条“成品设计方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技术条款部分第8条“钢制文件柜”、第9条“器械柜”、第17条“折叠椅”、第18条“连排椅”、第19条“休闲桌1”、第20条“休闲椅1”、第21条“休闲桌2”、第22条“休闲桌3”、第23条“洽谈桌”、第24条“休闲椅2”、第27条“图书架”、第28条“货架”,要求颜色为图片色,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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