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实验台整体改造采购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14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长春市嘉合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实验台整体改造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0-09-13443-Z03
- 项目名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实验台整体改造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长春市嘉合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光复路小区128栋6层607室
- 被投诉人: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 相关供应商:安徽金润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天冶路45公里处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投诉人投诉,经审查终结。投诉事项如下:
- 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认为在其提供了附带天平秤的制造厂家不具备生产制造资格的证明材料的质疑文件的情况下,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市交易中心”)仍回复“无法认定”不合理。
- 关于中标供应商安徽金润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丰公司”)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第5条“电子台秤”,投诉人认为该条中载明的制造商和实际制造商不一致。
投诉请求:依招标文件及相关法规重新判定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经查阅竞争性谈判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以及查阅金润丰公司的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质疑事项协助处理意见及二次报价情况扣除表等资料后,得出以下调查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没有证据证明市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金润丰公司在响应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电子台秤的制造商为“昆山安特计量设备有限公司”。经审查,昆山安特计量设备有限公司并非金润丰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电子台秤”的实际制造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条(三)款“中小企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要求,金润丰公司的响应文件存在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况,因此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成立。
另外,针对金润丰公司不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况,组织原谈判小组专家对最后报价情况进行重新核算。经审查,金润丰公司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最后报价仍为最低报价,不影响该项目的成交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2月14日
- 处理人:长春市财政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加强对投诉事项的审查和答复,确保回复合理、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情况。
- 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准确的制造商信息,避免因信息不一致而导致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高处理投诉的能力和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保持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
以上内容为长春市财政局处理该投诉案例后的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9号
一、项目编号:JM-2020-09-13443-Z03
二、项目名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实验台整体改造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嘉合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光复路小区128栋6层607室
被投诉人: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相关供应商:安徽金润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天冶路45公里处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认为,在其提供了附带天平秤的制造厂家不具备生产制造资格的证明材料的质疑文件的情况下,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市交易中心”)仍回复“无法认定”不合理。
2.关于中标供应商安徽金润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丰公司”)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第5条“电子台秤”,投诉人认为该条中载明的制造商和实际制造商不一致。
投诉请求:依招标文件及相关法规重新判定中标(成交)的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竞争性谈判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调阅了金润丰公司的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质疑事项协助处理意见及二次报价情况扣除表等有关资料,对金润丰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有关企业划型情况,并组织原谈判小组专家针对最后报价情况进行评审。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没有证据证明市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金润丰公司在响应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电子台秤的制造商为:“昆山安特计量设备有限公司”。经审查,昆山安特计量设备有限公司并非金润丰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电子台秤”的实际制造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条(三)款“中小企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要求,金润丰公司的响应文件存在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形,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成立。
另,针对金润丰公司不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组织原谈判小组专家对最后报价情况进行重新核算。经审查,金润丰公司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最后报价仍为最低报价,不影响该项目成交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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