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1-11-15316
- 项目名称: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4399号新兴红旗嘉园C3幢102号房
- 被投诉人1: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319号
- 被投诉人2: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华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1条“项目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保障”部分中“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每人得3分,最高得6分”,投诉人认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范围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项目使用单位为“市委市政府办公区”属于消防重点单位,但投标人物业公司主体不属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故将消防工程师作为物业公司评分标准不合理。
投诉事项2:
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2条“项目专业技术能力保障”的第一项“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工程师(工民建专业或智能建筑弱电专业)资质1人,得2分”部分,投诉人认为,中小企业很难取得副高级工民建专业或智能建筑弱电专业资格证书,不符合政府采购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投诉请求:合理更改以上两项评分标准。
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调查查明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至2:
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1条“项目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保障”及第2条“项目专业技术能力保障”的第1项技术评分内容,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事项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审慎制定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确保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避免设定不合理的评分标准。
- 在制定评分标准时,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过高的技术要求导致其难以符合相关资格证书的要求。
- 定期检查和更新招标文件,确保其与最新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政策的一致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适应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8号
一、项目编号:JM-2021-11-15316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区综合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4399号新兴红旗嘉园C3幢102号房
被投诉人1: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319号
被投诉人2: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华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1条“项目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保障”部分中“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每人得3分,最高得6分”,投诉人认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范围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本项目使用单位为“市委市政府办公区”属于消防重点单位,但投标人物业公司主体不属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故将消防工程师作为物业公司评分标准不合理。
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2条“项目专业技术能力保障”的第一项“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工程师(工民建专业或智能建筑弱电专业)资质1人,得2分”部分,投诉人认为,中小企业很难取得副高级工民建专业或智能建筑弱电专业资格证书,不符合政府采购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投诉请求:合理更改以上两项评分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至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服务评分部分第1条“项目消防安全技术能力保障”及第2条“项目专业技术能力保障”的第1项技术评分内容,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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