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智能机器人实训及体验实训室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3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长春利晨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1: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2: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和相关供应商吉林海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智能机器人实训及体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评审结果和投标得分存在异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1-11-15277
- 项目名称: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智能机器人实训及体验实训室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长春利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号206室
- 被投诉人1: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 被投诉人2: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红旗大街1777号
- 相关供应商:吉林海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认为,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一览表中,中标供应商吉林海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991200元,价格分155.39分,若其技术分及商务分得满分,即325分,最终得分应为480.39分。而投诉人认为其得分应为495分,要求重新评审投诉人中标。
- 投诉人认为,在该项目中其投标报价最低,价格分为35分。技术分评审项共10项,投诉人全部响应,技术分得分应为50分。商务分评审项共4项,除第3项外全部响应,商务分得分应为14分。总分应为495分。然而根据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情况推送,其实际得分为455分,得分过低。
投诉人要求对该项目评审进行彻底调查,调阅评审录像及打分明细表等相关材料,并解释说明投诉人的得分情况,认定投诉人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
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相关材料,并调阅了投诉人及吉林海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项目评审报告、打分汇总表等评审资料,对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针对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情况,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并对涉及的证书进行调查取证。经审查,查明如下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1至2,经审查,吉林海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价格评分得分、技术评分得分、商务评分得分不存在问题。
根据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分要求,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Cloudera
CCAH证书未能满足商务评分要求。另外,在商务评分要求中要求提供有关承载机器人方向1+X证书培训及等级考试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价格评分得分、技术评分得分、商务评分得分不存在问题。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分的客观公正。
- 对于商务评分要求中的各项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提供明确的证明文件,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投标人的资质符合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要对投标人的得分进行准确计算,确保评分结果的准确性。
- 与投标人之间要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解答投标人对评审结果的疑问,避免投诉的产生。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确保投诉事项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案件中的参考,以提高投标评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投诉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2〕12号
一、项目编号:JM-2021-11-15277
二、项目名称: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智能机器人实训及体验实训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利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2号206室
被投诉人1: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2: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红旗大街1777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海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经查询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一览表,中标供应商吉林海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海诚科技”)投标报价2991200元,价格分155.39分,若其技术分及商务分得满分,即325分,最终得分应为480.39分,而投诉人得分应为495分,应评审投诉人中标。
2.投诉人认为,其在该项目中投标报价最低,价格分为35分,技术分评审项共10项,其全部响应,技术分得分应为50分,商务分评审项共4项,除第3项外全部响应,商务分得分应为14分,总分应为495分。而根据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情况推送,其实际得分为455分,得分过低。
投诉请求:对该项目评审开展彻底调查,调阅评审录像及打分明细表等相关材料,对投诉人得分情况予以解释说明,认定投诉人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调阅了投诉人及海诚科技的投标文件、项目评审报告、打分汇总表等有关评审资料,对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采购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中提供的有关证据情况,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针对“ClouderaCCAH证书”有关问题,分别向采购人、投诉人及海诚科技进行调查取证。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至2:经审查,海诚科技的投标文件的价格评分得分、技术评分得分、商务评分得分不存在问题。
按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企业实力”的第1款“智能机器人实训平台制造商需提供以下认证证书:提供2名售后服务人员并具备ClouderaCCAH证书”的商务评分要求,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证书(证书的认证内容均为:ClouderaCertifiedDeveloperforApacheHadoop(CCAH))未能满足上述商务评分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评分部分第1条“企业实力”的第3款“...承载机器人方向1+X证书培训及等级考试...”的商务评分要求,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价格评分得分、技术评分得分、商务评分得分不存在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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