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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长春新区教育局慧谷学校校园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7日 10:40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8月30日,由长春新区教育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金佰特厨业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长春新区教育局慧谷学校校园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QZC2020-073)。投诉人对评标办法中的细则提出了质疑,并于2021年8月30日向长春新区教育局提起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XQZC2020-073
  • 项目名称:长春新区教育局慧谷学校校园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金佰特厨业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下河湾村
  • 被投诉人1:长春新区教育局
  • 地址:长春新区龙湖大路5799号
  • 被投诉人2:吉林省博智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三期7号楼1107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长春新区教育局慧谷学校校园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XQZC2020-073)评标办法的具体评审提出了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博智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答复,但投诉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于2021年8月30日向长春新区教育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程序,长春新区教育局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

  1. 评标办法(三)中的"产品技术指标"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2. 评标办法(三)中的"认证证书"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3. 评标办法(三)中的"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能力"评分条款不合理不合法。
  4. 评标办法(三)中的"人员配置"评分条款不合理不合法。
  5. 评标办法(三)中的"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实施方案"不合理不合法。
  6. 评标办法(三)中的"投标报价得分"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调查情况

经调查,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评标办法中的产品技术指标和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和加分项是合理的。投诉事项3、4、5中的评分条款符合政策法规要求,没有出现倾向性和不公平现象。投诉事项6中关于预算价格过高的问题,长春新区教育局予以受理,责令采购单位重新进行市场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测算项目预算价格。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对于投诉事项6中的预算价格问题,长春新区教育局予以受理,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市场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测算项目预算价格。

处理结果

长春新区教育局对投诉事项1、2、3、4、5进行了驳回处理,投诉事项不成立。对于投诉事项6中的预算价格问题,责令采购单位重新进行市场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测算项目预算价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应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措施:

  1. 制定明确的评标细则:确保评标细则合理、公正,并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相关联,避免评审因素与资格条件混淆。
  2. 合理运用加分项:加分项应与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相关,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
  3. 确定量化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明确、量化,避免主观倾向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4. 进行市场调查:在制定采购需求和预算价格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和预算价格,避免价格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
  5. 公开透明的投标过程:在评标过程中,确保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避免出现不公正、不透明的情况。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理性,减少投诉的可能性,并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新财采决〔2021〕02号)

一、项目编号:XQZC2020-073

二、项目名称:长春新区教育局慧谷学校校园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金佰特厨业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下河湾村

被投诉人1:长春新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新区龙湖大路5799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博智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三期7号楼110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长春新区教育局慧谷学校校园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XQZC2020-073)评标办法(三)详细评审提出了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博智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答复,因对吉林省博智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程序,本机关予以受理。

五、投诉人投诉事项

1.评标办法(三)“产品技术指标”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技术指标本身的要求占分值太低,整个产品技术指标才占5分,......”。

2.评标办法(三)“认证证书”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企业花钱自愿办理的证书......具有排他性、倾向性、歧视性”。

3.评标办法(三)“服务方案”、“售后服务能力”为不合理不合法评分条款。“评分没有标准,没有量化,在评审中容易出现倾向性......”。

4.评标办法(三)“人员配置”为不合理不合法条款。“这个评分条款太笼统了,在评分过程容易产生腐败,存在倾向性、歧视性。会出现严重不公平......”。

5.评标办法(三)“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实施方案”不合理不合法。“这个评分条款太笼统了,在评分过程容易产生腐败,存在倾向性、歧视性。会出现严重不公平......”。

6.评标办法(三)“投标报价得分”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经过市场调查询问,该款机器出厂价格大多数在4500-6500元左右,共计26套,最多也就在壹拾柒万元左右......”。

六、调查情况

本机关依法就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技术参数不允许负偏离。所以在评分细则中,满足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的基础前提下,将正偏离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合理。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ISO相关认证证书仅作为评分细则中加分项,不作为资格条件,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厂商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即可加分,没有不加分,并未作为废标项。且本次招标采购产品为学生所用,为保证产品质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安全,防止以次充好,所以将ISO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合理。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本项目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服务方案、售后服务能力及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综合比较评价,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责令该项目采购人重新进行市场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测算项目预算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该项投标报价分值为40分,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6关于预算价格过高问题,我局予以受理,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市场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测算项目预算价格。

八、其它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新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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