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2021年围栏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24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大绿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2021年围栏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1-10-15140
- 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2021年围栏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大绿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五星国际名家
- 被投诉人1:吉林省前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646号1号楼6楼
- 被投诉人2: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
- 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4268号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涉及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2021年围栏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吉林省前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的答复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导致投诉人未中标,要求重新评审或赔偿损失。
处理依据
经调查核实,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材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评审过程资料,发现以下事实:
- 关于投诉事项:
-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情况,评标时应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
-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采用了低价优先法计算各供应商的价格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符。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以下是针对本案例的建议:
- 严格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特别是涉及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的部分。确保评标过程中对中小企业的价格得分计算符合要求。
- 加强内部审核和沟通,确保回复函中的答复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保持一致,避免信息不一致导致投诉的发生。
- 审查评审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和文件,确保评审专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评分和评审,避免偏差和误解。
这些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1〕45号
一、项目编号:JM-2021-10-15140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2021年围栏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大绿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五星国际名家
被投诉人1:吉林省前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646号1号楼6楼
被投诉人2: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
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4268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载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吉林省前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前行”)在质疑回复函中的答复:“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上述内容不符。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投诉人在制作二次报价时已充分考虑得分增加3%作为有竞争力的报价。
投诉请求:1.对本项目组织重新评审;2.如不能组织重新评审,要求吉林前行对投诉人因《磋商文件》制作失误从而未中标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调阅了项目评审报告及评审过程有关资料,对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关于该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载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经对评审有关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在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价格分计算采用的是低价优先法。因此按照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要求,不应给予价格分加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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