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长春市晟伦实业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和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评分细则存在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1-06-14625
- 项目名称: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家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长春市晟伦实业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306栋副一层140号
- 被投诉人1: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红田村
- 被投诉人2: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基本情况
本案投诉于2021年12月10日提交至长春市财政局,经审查终结。投诉事项涉及以下内容:
-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要求部分的第3条。投诉人认为该条表述方式繁琐并具有误导性。
- 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评分部分的第1条、第5条和第7条。投诉人认为甲醛释放量的数值要求不一致且缺乏具体依据。
投诉请求要求长春市财政局停止项目招标,并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表述和数值要求,重新拟定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标文件。
处理依据
长春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审查。经审查和调查,得出以下处理依据和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要求部分的第3条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情况。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技术评分条款中关于甲醛释放量数值的评分内容,经审查发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长春市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
另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评分条款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采购人同意对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修改。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长春市财政局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部分应简明扼要,避免繁琐和误导性的表述,确保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和满足要求。
- 在评分细则中,对于同一指标或要求的不同数值要求,应提供明确的依据和合理的解释,以确保评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 采购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与相关专业人士充分沟通和论证,确保技术要求与实际需要相适应,避免出现不合理的评分细则。
以上建议可供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和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考,以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以上内容由长春市财政局提供,经整理修改)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1〕44号
一、项目编号:JM-2021-06-14625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晟伦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306栋副一层140号
被投诉人1:长春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红田村
被投诉人2: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要求部分的第3条“除第(一)项技术条款中的‘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中非‘*’条款外,其余内容全部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的投标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否则投标无效”,投诉人认为,该条的表述方式过于繁琐,有误导供应商的倾向。
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评分部分的第1条“单人床(实木自理床)”所有评分条款,第5条“电视柜”第一款所有评分条款,及第7条“餐桌”第一款所有评分条款,投诉人认为,以上的甲醛释放量检验依据一致,但对甲醛释放量的数值要求并不一致,也没有提供具体数值要求的依据,为什么数值出入会这么大。
投诉请求:要求招标单位停止该项目招标,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表述内容和数值要求等内容,重新拟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内容再进行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三名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的技术要求部分的第3条有关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第1条“单人床(实木自理床)”、第5条“电视柜”第一款及第7条“餐桌”第一款的评分条款中关于甲醛释放量数值的有关评分内容,投诉人称“以上的甲醛释放量检验依据一致,但对甲醛释放量的数值要求并不一致,也没有提供具体数值要求的依据,为什么数值出入会这么大。”经审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另,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评分细则部分的有关技术评分条款,出现了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采购人也作出明确表示,同意对相关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修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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