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长春市中心血站智慧运维平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24日,由长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兴盛基科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长春市中心血站智慧运维平台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M-2021-10-15158
- 项目名称:长春市中心血站智慧运维平台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3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兴盛基科贸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1128号
- 被投诉人:长春市中心血站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5916号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部分条款存在问题:
-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1条"入侵防御1台",投诉人认为第1、2、5、6、7、8款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第3款实质性条款与第10、18款非实质性条款具有技术参数一致性。
-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2条"态势感知1台",投诉人认为第2.1款"态势感知大数据分析平台"的第1、2、3、6、16、17项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第3条实质性条款、第10条非实质性条款及第18条技术条款具有一致性;第2.2款"态势感知流量检测探针"的第1、2、4、5项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
-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3条"日志审计1台",投诉人认为第1、2、3、15款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第3、15款实质性条款与第12款非实质性条款具有一致性。
-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4条"堡垒机1台",投诉人认为第1、2、13、16、17款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第4、6、12款非实质性条款与第13、16、17款实质性条款具有一致性。
-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6条"防病毒软件扩容"与第7条"VPN授权扩容",投诉人认为存在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8条"深度业务路由网关2台",投诉人认为第1、2、4、6、7、10、11、19、20款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第1、2、6、7、19、20款实质性条款与第3款非实质性条款具有一致性。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在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查询到的产品公开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多项参数条款要求基本一致,但在其他厂商官网中未查询到完全符合参数的产品技术说明,足以证明招标参数存在单一性与排他性,存在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
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答复工作存在态度敷衍、解释不充分行为,对其合法、合理要求不作为。质疑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的解释说明格式高度一致,也没有针对质疑参数作出任何修改或解释分析。
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重新调整招标参数内容。
处理依据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并组织三名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处理结果如下:
- 关于投诉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的第1条、第2条、第4条、第8条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第3条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第6条及第7条的技术条款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该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该项目并未进行磋商,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质疑答复中存在答复不明确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时间:2021年12月30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招标文件中,避免设置过多的实质性条款,充分考虑潜在供应商的参与。
- 技术参数的要求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避免对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指向性要求。
- 对质疑函的答复应详细、准确,充分解释相关问题,并对质疑参数作出合理的修改或解释分析。
- 在采购过程中,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与供应商进行恶意串通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维护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处理结果以及规避建议仅供参考,请被投诉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决策。
/>注:本文案由ChatGPT生成,根据用户提供的内容进行简化和总结,不代表本机关观点。处理结果以实际公文为准。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1〕48号
一、项目编号:JM-2021-10-15158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中心血站智慧运维平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兴盛基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工农大路1128号
被投诉人:长春市中心血站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5916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部分条款存在问题。(1)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1条“入侵防御1台”,投诉人认为,第1、2、5、6、7、8款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第3款实质性条款与第10、18款非实质性条款具有技术参数一致性,经在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查询,仅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满足参数要求。
(2)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2条“态势感知1台”,投诉人认为,第2.1款“态势感知大数据分析平台”第1、2、3、6、16、17项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第3条实质性条款、第10条非实质性条款及第18条技术条款具有一致性;第2.2款“态势感知流量检测探针”第1、2、4、5项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经在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查询,仅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满足以上两款参数要求。
(3)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3条“日志审计1台”,投诉人认为,第1、2、3、15款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第3、15款实质性条款与第12款非实质性条款具有一致性,经在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查询,仅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满足参数要求。
(4)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4条“堡垒机1台”,投诉人认为,第1、2、13、16、17款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第4、6、12款非实质性条款与第13、16、17款实质性条款具有一致性,经在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查询,仅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满足参数要求。
(5)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6条“防病毒软件扩容”与第7条“VPN授权扩容”,投诉人认为,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存在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6)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8条“深度业务路由网关2台”,投诉人认为,第1、2、4、6、7、10、11、19、20款实质性条款具有排他性;第1、2、6、7、19、20款实质性条款与第3款非实质性条款具有一致性,经在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查询,仅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满足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在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上查询到的产品公开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中多项参数条款要求基本一致,但在其他厂商官网中未查询到完全符合参数的产品技术说明,足以证明招标参数存在单一性与排他性,存在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中峪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答复工作存在态度敷衍、解释不充分行为,对其合法、合理要求不作为,质疑答复函中第四、五条回复完全相同,没有按照质疑函中第四条“堡垒机参数”、第五条“防病毒软件扩容参数”进行答复,且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的解释说明格式高度一致,也没有针对质疑参数作出任何修改或解释分析。
投诉请求:重新调整招标参数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三名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1条“入侵防御1台”、第2条“态势感知1台”、第4条“堡垒机1台”、第8条“深度业务路由网关2台”,在投诉事项中涉及的以上4条采购需求的有关技术条款,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3条“日志审计1台”,在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有关技术条款,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产品配置技术参数部分第6条“防病毒软件扩容”及第7条“VPN授权扩容”有关技术条款,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情形。基于上述事实,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该项目并未进行磋商,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质疑答复中存在答复不明确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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