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河南郑州投诉处理案例: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二期场馆竞赛物品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2日,由河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郑州唯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二期场馆竞赛物品采购项目中标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和河南天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1219
- 项目名称: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二期场馆竞赛物品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郑州唯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11号楼5单元3层西户
- 被投诉人1: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地址:金水东路和明理路交叉口东南角
- 被投诉人2: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纬四路13号
- 相关供应商:河南天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2层1203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河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财政厅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涉及中标人所投产品——数字加密对讲机、咖啡机、无线麦克风带接收器、制冰机不满足招标要求,投诉请求为废除中标结果并重新招标。河南省财政厅依法开展调查审查。
处理依据
经调查发现:
- 中标人所投笔记本电脑附带的资料不符合CQC证书的有效使用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规定。
- 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供货物技术证明文件范围存在不合理成分。
- 评标委员会对评分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存在较大偏差。同时,评审成员在对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只审查了部分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形成了个人意见变成了整体意见的情况。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河南省财政厅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行为,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不完善问题进行改正。
处理结果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的处理决定:
- 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
- 责令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废标。
- 责令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和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不完善问题进行改正。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及类似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
- 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招标文件要求和评审标准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 在评审过程中,每个评审委员都应独立审查全面评审投标文件,确保个人意见不被他人影响。
- 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并对文件范围进行合理规定,避免不合理成分的存在。
-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保招标文件的完善和合规性。
以上建议可帮助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及类似机构在类似投诉案件中规避问题,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20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1-1219
二、项目名称: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二期场馆竞赛物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唯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11号楼5单元3层西户
被投诉人1:中原网球训练基地管理中心
地址:金水东路和明理路交叉口东南角
被投诉人2: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纬四路13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天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2层120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中标人所投产品数字加密对讲机、咖啡机要、无线麦克风带接收器、制冰机不满足招标要求。投诉请求:废除中标结果,重新招标。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审查。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提供技术证明资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等规定,中标人投标文件中部分产品,存在技术证明资料缺少,以及不完整或不一致的情形。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一是中标人所投笔记本电脑所附资料不符合CQC证书有效使用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规定;二是招标文件关于提供货物技术证明文件范围,存在不合理成份;三是评标委员会对评分标准理解和把握存在较大偏差。同时发现评审成员在对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各审一部分,形成审查者个人意见变成了大家的意见,此做法不是独立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原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行为,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不完善问题进行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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