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南宁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第二批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采购(重)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10日,由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枫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第二批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采购(重)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J3-991641-ZXGJ)的相关事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2-J3-991641-ZXGJ
- 项目名称:南宁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第二批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采购(重)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1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枫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6号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创业园3楼西1号
- 被投诉人: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城十二路首创国际城第26幢1单元25层12502号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南宁市大学西路169号
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0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收到河南枫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第二批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采购(重)项目的投诉。经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谈判小组在"资格、符合审查"阶段认定投诉人与其他投标单位"响应文件异常一致"属于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的投诉事项。
经查,投诉人和另两家供应商均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咖啡制作与出品课程制作内容形象化支撑的三维互动资源相关功能截图,并且存在使用错误截图的情况。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项目谈判小组认定上述响应文件无效是符合规定的。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谈判小组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投诉事项。
经查,项目谈判小组基于实际情况,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投诉人的响应作出了无效的评审结论,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采购活动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的投诉事项。
经查,项目评审小组认定投诉人和两家河南省供应商存在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的情形,而其他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未出现类似错误。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的情况。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其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避免出现异常一致或规律性差异的情况。
- 加强对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避免出现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况。
- 在采购活动中,对所有供应商实行公平、公正的待遇,避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避免投诉的参考,切实提升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2〕20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2-J3-991641-ZXGJ
二、项目名称:南宁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第二批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采购(重)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枫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6号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创业园3楼西1号
被投诉人: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城十二路首创国际城第26幢1单元25层1250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南宁市大学西路169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0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第二批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采购(重)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J3-991641-ZXGJ,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谈判小组在“资格、符合审查”阶段认定投诉人与其他投标单位“响应文件异常一致”属于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的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投诉人和另两家供应商均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咖啡制作与出品课程制作内容形象化支撑的三维互动资源相关功能截图,此外还异常一致错误使用电阻模型、数控铣床加工中心的三维互动资源的截图,甚至部分截图(包括截图上的图标位置)还存在完全一致。项目谈判小组根据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对上述三家竞标人作出“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判定并无不妥。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谈判小组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谈判小组基于上述情况,根据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投诉人作出响应无效的评审结论符合法律法规及项目谈判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投诉人以谈判小组与竞标供应商交流的部分言语表达来主张谈判小组未按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采购活动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的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评审小组经过严谨论证认定投诉人和两家河南省供应商存在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的情形,而其他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不存在雷同错误的情况,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的情形。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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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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