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源市投诉处理案例:辽源市应急管理局灭火、排烟机器人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9日,由辽源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安徽法埃尔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辽源市应急管理局灭火、排烟机器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YZC2022-034)中标单位及其余三家公司无法提供国家级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YZC2022-034
- 项目名称:辽源市应急管理局灭火、排烟机器人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安徽法埃尔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天长市嘉福国际商务大厦1幢1515室
- 被投诉人1: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
- 被投诉人2:江苏凌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A7号楼1层W区
- 被投诉人3:安徽治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林大道59号未来科技城3#研发楼701
- 被投诉人4:江苏浩弘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泰山路30号(泰州一元伊始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内B53)
- 被投诉人5:北京飞航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14层2单元1230室
- 相关采购人:辽源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1434号
基本情况
-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7日
-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12月5日
-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12月7日
-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2月26日
-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及其余三家公司无法提供国家级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投诉请求:废除此次招标结果,严格审查中标单位及其余三家公司投标产品国家级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处理依据
经辽源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答复函及其他相关资料,经专家论证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辽源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处理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辽源市应急管理局以被投诉人的角色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的发生:
- 加强对投标产品的审查,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国家级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级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之一。
-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符合招标要求,并及时核实其真实性。
- 定期进行供应商质量管理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投诉。
以上建议可帮助辽源市应急管理局在类似项目中规避被投诉的情况,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23〕1号)
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应急管理局灭火、排烟机器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YZC2022-03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法埃尔救援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长市嘉福国际商务大厦1幢1515室
被投诉人1: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
被投诉人2:江苏凌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A7
号楼1层W区
被投诉人3:安徽治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林大道59号未来科技城3#研发楼701
被投诉人4:江苏浩弘救援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泰山路30号(泰州一元伊始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内B53)
被投诉人5:北京飞航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14层2单元1230室
相关采购人:辽源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1434号
三、基本情况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7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12月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12月7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2月26日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及其余三家公司无法提供国家级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投诉请求:废除此次招标结果,严格审查中标单位及其余三家公司投标产品国家级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答复函及其他相关资料,经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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