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西省公安厅采购机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江西省公安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江西省公安厅采购机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次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493-226110158061第二次
- 项目名称:江西省公安厅采购机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路39号
- 被投诉人1: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4室
- 被投诉人2:江西省公安厅,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1366号
- 相关当事人:汉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开发区高校园区
基本情况
江西省公安厅委托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公安厅采购机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1493-226110158061第二次)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2022年12月25日开展评审活动,2022年1月4日公示采购结果。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处理依据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涉及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在质疑答复期间违规进行重新评审改变采购结果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1在投诉答复函及补充说明中承认初核质疑事项后认为评审可能存在问题,被投诉人2认定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及协助答复质疑。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认定,相关当事人投标文件中包含的“售后服务方案”和“其他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在原评审中出现错评、漏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对相关当事人的招标文件进行了重评赋分,并改变了原评审结果,并公告相关当事人为新的预中标供应商。
查看招标文件、评审报告以及法律专家复函等材料,售后服务细化的评审因素中包含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进行主观判断的内容。查看原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均给予了一致的评审和赋分,未发现客观评审不一致的情形。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进行重新评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废标行为无效。对于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另行开展监督检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加强对招标文件和评审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评审标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 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审,避免因主观因素导致评审不一致或区别对待。
-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中,要对涉及主观判断的内容进行准确、客观的评估,避免评审错误或漏评的情况发生。
- 在遇到质疑和投诉时,要及时进行审查和答复,确保合理、合法地处理投诉事项。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江西省公安厅采购机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财购投诉〔2023〕19号
一、项目编号:1493-226110158061第二次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公安厅采购机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路39号
被投诉人1: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4室
被投诉人2:江西省公安厅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1366号
相关当事人:汉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开发区高校园区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公安厅委托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公安厅采购机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1493-226110158061第二次)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2022年12月25日开展评审活动,2022年1月4日公示采购结果。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开展质疑答复期间,违规进行重新评审改变采购结果的问题。经查,相关当事人在结果公示期间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专家评审存在不合理评分或区别对待。被投诉人1的投诉答复函及补充说明中载明:初核相关当事人的质疑事项后认为评审可能存在问题,经被投诉人2认定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及协助答复质疑。经评标委员会复核认定,相关当事人投标文件中包含“售后服务方案”、“其他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原评审出现错评、漏评的情形,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对相关当事人的招标文件进行了重评赋分,由此改变原评审结果并公告相关当事人为新的预中标供应商。
查看招标文件、评审报告以及法律专家复函等材料,售后服务细化的评审因素中包含需要借助专业知识等进行主观判断的内容。查看原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均给予了一致的评审和赋分,未发现客观评审不一致的情形。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开展重新评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的规定,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废标行为无效。
对于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另行开展监督检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6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