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9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单位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9日,由河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易之拓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单位建设项目的磋商文件对部分产品参数及资质要求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况。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1-441
- 项目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单位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易之拓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9号7号楼2单元2103号
- 被投诉人1: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采购人)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6号
- 被投诉人2:河南正大招标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9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河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涉及磋商文件对部分产品参数及资质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施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投诉请求为修改磋商文件相应条款。经过河南省财政厅依法调查,发现部分投诉事项成立,而另一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省财政厅责令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加强采购需求调研,完善采购文件,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河南省财政厅责令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要求其加强采购需求调研,完善采购文件,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及其他采购人应注意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投诉情况:
- 采购需求调研: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准确定位采购需求,避免对供应商施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采购文件编制:编制采购文件时,要确保参数和资质要求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 依法开展采购活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活动,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有效执行。
以上建议可帮助采购人在类似情况下规避投诉,并促进政府采购的公正和透明。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1-441
二、项目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单位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易之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9号7号楼2单元2103号
被投诉人1: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6号
被投诉人2:河南正大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对部分产品参数及资质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施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请求:修改磋商文件相应条款。本机关依法调查发现一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另一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调研,完善采购文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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