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24日,由福建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53)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53
- 项目名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公司)
- 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E栋厂房左侧
-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
- 被投诉人2: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安妮公司对被投诉人2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被投诉人1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53)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次采购项目原中标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因部分质疑事项成立,导致其评标总得分及排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然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评标结果进行改正。
处理依据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2年10月1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于2022年11月14日组织开评标,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结果公告,显示东港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然而,在2022年12月13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取消东港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时,可以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本次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为10家,符合法定数量,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即东港公司,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人安妮公司以质疑事项成立的原因为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认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评标结果进行改正,并要求重新评审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然而,综合考虑,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投诉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机构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过程,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加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评标过程的专业性和一致性,避免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况。
- 建立有效的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供应商的质疑,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
- 定期审查和更新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 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
- 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和解释工作,提高投诉处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过程,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项目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53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E栋厂房左侧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安妮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被投诉人1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版营业执照印刷服务(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2205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原中标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因部分质疑事项成立,导致其评标总得分及排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中标结果,但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却未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评标结果进行改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于2022年10月1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标前更正公告,于2022年11月14日组织开评标,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结果公告,显示东港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并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显示取消东港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原中标结果已被取消,采购人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省市场监管局、采购代理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处理中融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过程中,认定中融公司的部分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后,本次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为10家,符合法定数量,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即东港公司,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安妮公司以“质疑事项成立的原因无非就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为由,认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评标结果进行改正,请求重新评审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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