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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省信访局网络设备、显示设备及安装集成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7日 10:09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山东省信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博闻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山东省信访局网络设备、显示设备及安装集成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102010212
  • 项目名称:山东省信访局网络设备、显示设备及安装集成项目
  • 处理日期:待填写

相关当事人

  1. 投诉人:山东博闻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2.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189号历下软件园216-36
  3. 被投诉人:
  4. 山东省信访局
  5.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6.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八纬一路482号、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北楼2层
  7. 相关供应商:济南盛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 地址:无
  9. 当事人:无
  10.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 中标公告公示清单中的设备型号不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应按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涉及的设备型号为“10、调音台、锐盛、RS
    Audio/RS8”。
  2. 中标公告公示清单中的线材辅料、安装实施未填报相应的品牌和型号,属于不可认定的产品信息,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处理依据

根据本机关的认定:

  1. 对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成立,因其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不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待填写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 在进行采购活动时,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确保采购的设备型号具备认证合规性。
  2. 填报清单中的品牌和型号信息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准确填报,确保产品信息的可认定性和真实性。
  3. 在磋商过程中,要实质性响应相关文件要求,并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采购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升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信访局网络设备、显示设备及安装集成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10212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信访局网络设备、显示设备及安装集成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博闻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189号历下软件园216-36

2.被投诉人:山东省信访局、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八纬一路482号、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北楼2层

3.相关供应商:济南盛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公告公示清单“10、调音台、锐盛、RSAudio/RS8”,所投产品型号的设备不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应按无效投标处理。2.中标公告公示清单中设备名称:线材辅料、安装实施,未依法填报相应的品牌、型号,属于不可认定的产品信息,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一)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不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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