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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办公家具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6日 15:02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办公家具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相关供应商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G-H-210294
  • 项目名称: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办公家具政府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4月2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
  • 被投诉人: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
  •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 相关供应商: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茶坞村南甲18号-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办公家具政府采购项目相关。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认定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小型企业,并以其提供虚假信息应标为由取消了该公司的中标资格。投诉人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依法要求采购人恢复其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撤销对其公司虚假信息应标的指控,以维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处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了该投诉案件,并向相关当事人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其提供说明材料。财政厅依法调取了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于2022年4月7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根据相关规定,该投诉案件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案件由于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在处理期间暂缓处理。从2022年2月17日发出暂缓处理通知起至2022年4月7日恢复处理期间,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经查证,投诉事项属实且影响了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审查,并做出了以下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04月27日
  •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果采购人不履行责任,则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规避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及其同行应注意以下建议:

  1. 在采购过程中,认真核实投标企业的资质和信息,避免误判和虚假指控的情况发生。
  2.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采购活动,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并尽量避免对投标企业的不当限制和歧视。
  3. 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采购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诚信意识。
  4.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避免纠纷和投诉的发生。
  5. 在采购过程中及时回应和解决投标企业的疑问和质疑,保持沟通畅通,增强双方的互信和合作意愿。
  6. 审查和评估投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力、经验和信誉等因素,确保公正评选中标供应商。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及其同行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85号)

一、项目编号:NMGZC-G-H-210294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办公家具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京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垛子村南

被投诉人: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相关供应商: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茶坞村南甲18号-8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与评标委员会以在《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查询不到我公司名录为由,认定我公司非小型企业,并以我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应标而取消了我公司的中标资格。请财政厅依法要求采购人恢复我公司第一中标人资格,同时撤销我公司虚假信息应标不实之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利与依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厅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依法调取了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文件等,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于2022年4月7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该投诉于2022年2月14日登记受理,在投诉处理期间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暂缓投诉处理,从2022年2月17日发出暂缓处理投诉通知,2022年4月7日恢复投诉处理、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形成评审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0]79号)的规定,从2022年2月18日至4月7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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