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3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23日,由天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明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TGPC-2022-D-0795
- 项目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明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三路七号中海慧智大厦1栋1A2208
- 被投诉人1(采购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路10号
- 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楼
- 相关供应商:天津亚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D39室
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 相关供应商不属于小型企业,对企业划分标准恶意欺瞒并提供虚假承诺资料。
- 相关供应商在投诉项目投标文件中所附的项目经理、项目主管及派驻服务人员的相关证件存在非正式证件及虚假证件的情况。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21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投诉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640万元。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共有8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诉项目的采购活动。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排名前2位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经采购人确认,相关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498.96804万元。2022年12月12日,代理机构发布了上述中标结果公告。根据采购人的书面答复意见,采购人与相关供应商尚未签订投诉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依据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天津市财政局作出以下决定:
- 鉴于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 鉴于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同时,因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3年3月23日
处理人:天津市财政局
处理结果为驳回投诉事项1,认定投诉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根据本案例暴露的问题,针对被投诉人的同行,提出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确保供应商的资质真实可靠。
- 需要加强对相关证件的审核,确保项目经理、项目主管及派驻服务人员的证件真实有效,杜绝非正式证件和虚假证件的使用。
- 在评审环节中,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评标结果。
- 采购人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提升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3〕6号)
一、项目编号
TGPC-2022-D-0795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明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三路七号中海慧智大厦1栋1A2208
被投诉人1(采购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路10号
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楼
相关供应商:天津亚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D39室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1.相关供应商不属于小型企业,对企业划分标准恶意欺瞒并提供虚假承诺资料;
2.相关供应商在投诉项目投标文件中所附的项目经理、项目主管及派驻服务人员的相关证件存在非正式证件及虚假证件的情况。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21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投诉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640万元。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共有8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诉项目的采购活动。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排名前2位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经采购人确认,相关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498.96804万元。2022年12月12日,代理机构发布了上述中标结果公告。根据采购人的书面答复意见,采购人与相关供应商尚未签订投诉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鉴于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鉴于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同时,因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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