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诉涉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和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乾宝商贸有限公司。主要投诉内容是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党政机关办公区机关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C-H-220110
-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党政机关办公区机关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
- 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
-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乾宝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南路6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烤地瓜机、烤肠机、煎饼机、煮面机属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生产制造商需要具备全国工业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然而中标人提供的产品的制造商山东银鹰炊事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全国工业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序号6的小型洗衣机、小型洗地机、吸尘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制造商必须取得全国强制产品认证证书才能生产制造上述产品。然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生产制造商临沂市优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不属于制造加工企业,也没有全国3C强制认证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序号7的不锈钢大扒板的生产制造商需要取得全国电热工业生产许可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生产制造商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具有全国电热工业生产许可证,但生产认证单元并没有不锈钢大扒板。生产电子秤的生产制造商需要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CPA计量器具认证,然而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没有CPA计量器具认证。
投诉事项4: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第三列品牌、规格型号/主要服务内容中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表二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做出响应,应为无效投标文件。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8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7条的规定,我厅邀请评审专家对投诉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于2022年7月18日发出通知,并于8月1日完成评审并提供评审论证意见。鉴于投诉事项1、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9条(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第1、3、4项投诉。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32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规定,投诉事项1、3、4被驳回,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时间:2022年8月18日
处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项目时遵循以下规范: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 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所列的产品,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制造商的全国工业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制造商的全国强制产品认证证书。
- 对于特定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如不锈钢大扒板和电子秤,要求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认证证书。
- 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对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要求做出明确的回应,确保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和符合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项目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98号)
一、项目编号:NMGZC-C-H-220110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党政机关办公区机关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
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乾宝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南路6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烤地瓜机、烤肠机、煎饼机、煮面机是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品种目录中规定产品,生产制造商需要具备全国工业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然而中标人提供的产品的制造商山东银鹰炊事机械有限公司无全国工业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序号6小型洗衣机、小型洗地机、吸尘器都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制造商必须取得全国强制产品认证证书才能生产制造上述产品,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生产制造商为临沂市优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属于制造加工企业,也不具备全国3C强制认证证书,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序号7不锈钢大扒板的生产制造商需取得全国电热工业生产许可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生产制造商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具有全国电热工业生产许可证,但生产认证单元并没有不锈钢大扒板。生产电子秤的生产制造商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CPA计量器具认证,否则不允许生产,而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山东京都厨业有限公司不具有CPA计量器具认证。投诉事项4: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第三列品牌、规格型号/主要服务内容中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表二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做出响应,应为无效投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因该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问题,我厅邀请评审专家对投诉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评审,于2022年7月18日发出专家评审通知,8月1日评审完毕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投诉事项1、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第1、3、4项投诉。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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