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采购台式计算机等竞价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8月,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内蒙古米团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设置不合理的商务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被投诉人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涉及供应商为内蒙古信庭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FCG-DDJJ-2022-08327
- 项目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采购台式计算机等竞价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8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内蒙古米团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八一市场海小统建楼4号楼1单元502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地址: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1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信庭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园艺御景106号楼2501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 采购人设置不合理的商务条款排斥和歧视其他供应商,以未实质性响应为由选择排名第五的为中标供应商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营商环境。
- 采购人对本项目指定了特定的商标品牌型号,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时间:2022年8月1日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相关规定,责任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采购人在设置商务条款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平等对待各供应商,避免排斥和歧视行为的发生。
- 采购人在指定商标品牌型号时应合理并与采购需求相匹配,避免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减少类似投诉的可能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92号)
一、项目编号:NMGZFCG-DDJJ-2022-08327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采购台式计算机等竞价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米团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八一市场海小统建楼4号楼1单元502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1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信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园艺御景106号楼250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人设置不合理的商务条款排斥和歧视其他供应商,以未实质性响应为由选择排名第五的为中标供应商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营商环境;2、采购人对本项目指定了特定的商标品牌型号,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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