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9号的东营东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被投诉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人认为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程序存在不合理和违法的问题,损害了投诉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益。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G-F-230054
- 项目名称: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
- 处理日期:2023年06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东营东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9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基本情况
一、评标程序不合理
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的第五章第三条"评标程序"中,以18个指定软件著作权作为投标人行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评分标准。投诉人认为此评分标准有为某单位量身定制排除潜在中标单位的嫌疑。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的系统、软件、平台均为定制开发服务,要求提供多达18个各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不合理,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此举侵害了投诉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资格证书要求不合理
该项目在招标文件的第五章第三条"评标程序"中,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需具备特定的资格证书作为投标人实施团队的能力证明。这相当于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同时,要求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认证人员(CISP)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专业人员(ITAIP)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这种设置不合理。要求证书的取得日期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也属于不合理的要求,有为某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此外,要求证书人员必须提供投标单位在职连续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这是变相设置企业从业年限的规模条件。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投诉人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竞争的权益。
处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和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财政厅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文件,并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了质证会。投诉人于2023年4月12日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质疑答复。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3年5月29日申请撤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处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2023年06月19日终止了对该投诉案件的处理。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规避以下问题:
- 评标程序的合理性:在制定评标程序时,应合理设置评分标准,确保与采购实际需求相适应,避免排除潜在中标单位的嫌疑。
- 资格证书要求的合理性:在要求投标人具备特定资格证书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将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避免设置不合理的证书要求。
- 证书的合规性:要求的证书应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规定,确保证书的合规性和相关标准的存在。
- 时间要求的合理性:要求证书在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取得的限制应合理,避免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 规模条件的设置:在评审过程中,不应以企业从业年限等规模条件来限制投标人的参与,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以上建议可以帮助被投诉人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公平公正的采购活动的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30号)
一、项目编号:NMGZC-G-F-230054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营东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9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四、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评标程序”第5条“详细评审”中以18个指定软件著作权作为投标人行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评分标准。此评分标准有为某单位量身定制排除潜在中标单位的嫌疑。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系统、软件、平台均为定制开发服务,而在招标时就要求提供多达18个各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然设置不合理,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侵害了投诉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益,且要求证书取得日期必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那么是不是提前获取了项目信息的供应商可以提前准备好满足要求的软著证书,此设置明显有为某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评标程序”第5条“详细评审”中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需具备某些特定的资格证书作为投标人实施团队的能力证明,属于变相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同时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认证人员(CISP)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专业人员(ITAIP)均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将无国家相关标准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且要求证书取得日期必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属于不合理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有为某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证书人员必须提供在投标单位在职连续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属于变相的设置企业从业年限的规模条件。投诉人认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竞争的权益。(三)第五章第三“评标程序”第5条“详细评审”中以投标人具备某些指定证书作为投标人实力的判断标准。此设置属于变相的将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同时“证书取得日期必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且在有效期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损害了投诉人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竞争的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厅依法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供说明材料,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并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质证会。投诉人于2023年4月12日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质疑答复。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3年5月29日申请撤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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