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3年2月8日山东淄博杏园院区供暖及热水供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8日,由淄博市本级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源开技术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一淄博市妇幼保健院、被投诉人二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杏园院区供暖及热水供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存疑、业绩存疑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公示的项目中标公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不一致。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0300000202202000604
- 项目名称:杏园院区供暖及热水供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源开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环保科技园B中6017
- 被投诉人一: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天津路66号
- 被投诉人二: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区九州长江路111号
- 相关供应商1: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西六路21号淄博市创业孵化中心A-601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淄博市本级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存疑。
-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业绩存疑。
-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公示的项目中标公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不一致。
处理依据
根据投诉事项,淄博市本级财政局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答辩材料。同时函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经过调查和论证,淄博市本级财政局得出以下结论:
- 经专家论证,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6项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中陶刻瓷绘画艺术研究院签订的是全预混低氮冷凝蒸发器安装合同,项目地点在昆仑孙兆宝艺术馆。
- 经核查,该项目是二次招标项目,从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中标公示得分分值包含价格分、技术分、其他评审分和节能、环保价格及技术分。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得分只涵盖技术分和其他评审分,未反映价格分和节能、环保价格及技术分,两者相差10.66分。由于系统原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没有同步反映价格分和节能、环保价格及技术分。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淄博市本级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并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评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关键,应确保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打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有明确的业绩要求与评分标准。
- 在公示中提供准确、可信的业绩信息,确保公示的业绩与签订合同的业绩一致,避免给投诉人产生疑虑。
- 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中标公告中应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一致,避免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案件中的参考,以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山东省政府采购投诉杏园院区供暖及热水供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300000202202000604
二、项目名称
杏园院区供暖及热水供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源开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环保科技园B中6017
2.被投诉人一: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天津路66号
被投诉人二: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区九州长江路111号
3.相关供应商1: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西六路21号淄博市创业孵化中心A-6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存疑
2、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的业绩存疑
3、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公示的项目中标公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不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答辩材料,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进行函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经专家论证,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6项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淄博云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中陶刻瓷绘画艺术研究院签订的是全预混低氮冷凝蒸发器安装合同,项目地点在昆仑孙兆宝艺术馆。
经核查,该项目是二次招标项目,从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中标公示得分分值包含价格分、技术分、其他评审分和节能、环保价格及技术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得分是技术分和其他评审分,未反映价格分和节能、环保价格及技术分,两者相差10.66分。经核查专家打分情况,因系统原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没有同步反映价格分和节能、环保价格及技术分。
综上,本机关认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宜:
淄博市本级财政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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