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沈阳小儿骨科电动手术床等设备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6日,由辽宁弘宇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诉人,投诉的对象为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项目为小儿骨科电动手术床等设备(项目编号:JH22-210000-38328)。投诉内容主要包括对投诉人采取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以及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2-210000-38328
- 项目名称:小儿骨科电动手术床等设备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辽宁弘宇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1-1-260号、261号
- 被投诉人1: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基本情况
2022年9月6日,采购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小儿骨科电动手术床等设备(项目编号:JH22-210000-38328,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2022年9月16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沈阳中同和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9月2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9月29日,被投诉人、采购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0月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2年10月9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10月12日,被投诉人、采购人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小儿骨科电动手术床等设备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相关供应商未向本机关作出投诉答复。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本机关的调查和处理,投诉事项被驳回,投诉不成立。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在处理类似投诉案件时,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 公开、透明的采购流程:确保采购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信息准确、及时地发布,以避免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
- 公正、公平的评标标准:制定明确的评标标准,并在评标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确保每个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遵守程序规定,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 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及时回应投诉人的质疑,与其进行有效沟通,解释相关情况,尽可能消除误解和疑虑。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和声誉。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二百零六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0000-38328
二、项目名称:小儿骨科电动手术床等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弘宇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1-1-260号、261号
被投诉人1: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9月6日,采购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小儿骨科电动手术床等设备(项目编号:JH22-210000-38328,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2022年9月16日,被投诉人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沈阳中同和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9月2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9月29日,被投诉人、采购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0月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2年10月9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10月12日,被投诉人、采购人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小儿骨科电动手术床等设备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相关供应商未向本机关作出投诉答复。投诉事项:对投诉人采取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认定事实错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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