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省桓台第二中学空调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山东省桓台第二中学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献县中正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山东省桓台第二中学空调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0321000202202000210
- 项目名称:山东省桓台第二中学空调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献县中正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西
- 被投诉人:山东省桓台第二中学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渔洋街5166号
- 相关供应商:淄博誉昕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张北路2950号
- 当事人:
- 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山东省桓台第二中学空调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投诉事项1:供应商高价中标,窃取国有资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暗箱操作。
-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中采用标书制作作为加分项,完全不合理,暗箱操作,恶意破坏营商环境,恶意扩大评审评委自由裁量权。
处理依据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各投标人响应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等资料,并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得出以下结论:
-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经多方调查,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也未发现窃取国有资产或暗箱操作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 投诉事项2: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提出。由于投诉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投诉事项2不予受理。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驳回投诉事项1:供应商高价中标、窃取国有资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暗箱操作的指控。
- 驳回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中采用标书制作作为加分项、暗箱操作、恶意破坏营商环境、恶意扩大评审评委自由裁量权的指控。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几点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招标过程中,确保透明公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不得进行暗箱操作。
- 制定明确的评审标准和加分项,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 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答疑问,减少纠纷的发生。
- 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采购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被投诉人可以有效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桓台第二中学空调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321000202202000210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桓台第二中学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献县中正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西
2.被投诉人:山东省桓台第二中学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渔洋街5166号
3.相关供应商:淄博誉昕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张北路2950号
4.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12日对山东省桓台第二中学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321000202202000210)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供应商高价中标,窃取国有资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暗箱操作。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中采用标书制作作为加分项,完全不合理,暗箱操作,恶意破坏营商环境,恶意扩大评审评委自由裁量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各投标人响应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等资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经多方调查,未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情况,未发现窃取国有资产,未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暗箱操作。投诉事项1不成立。二、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质疑超过法定有效期限,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投诉事项2质疑超过法定有效期限,不予受理,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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