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1日广西南宁中门安防设施设备购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2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南宁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代理机构就中门安防设施设备购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包括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不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单方违约,造成投诉人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却不做出任何补偿方案。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1-J1-003238-GXXG(重)
- 项目名称:中门安防设施设备购置
- 处理日期:2022年02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南宁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东沟岭正街74号兴桂源大厦第二十六楼2604号房
- 被投诉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
-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31号
- 广西兴桂源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北路39号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中门安防设施设备购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不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
-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单方违约,造成投诉人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却不做出任何补偿方案。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 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事项,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2年02月21日
处理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事项,决定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加强采购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采购过程合规、公开、公平。
- 与相关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 对于可能引发纠纷的事项,及时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和解决,以减少经济和名誉损失。
- 注意完善补偿方案,当出现单方违约情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以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保持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1-J1-003238-GXXG(重)
二、项目名称:中门安防设施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南宁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东沟岭正街74号兴桂源大厦第二十六楼2604号房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广西兴桂源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31号;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北路39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不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单方违约,造成我方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却不做出任何补偿方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事项,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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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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