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技术综合实训中心智慧教室建设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9日,由河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红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技术综合实训中心智慧教室建设项目的质疑。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新卓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0-1028
- 项目名称: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技术综合实训中心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红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鼎路78号3栋B座2单元2026号
- 被投诉人1: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平安大道210号
- 被投诉人2: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53号中原广告产业园2号楼九层908室
- 相关供应商:河南新卓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
- 当事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平安大道21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投诉人认为质疑回复函中对其的质疑事项1、2、3回复中未明确说明其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对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实质性调查。
- 投诉人认为质疑回复函中对其的质疑事项4、5、6回复中说明中标人提供有厂家盖章的技术证明材料,评标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未对其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未对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实质性调查。要求核查中标供应商河南新卓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属于虚假应标。建议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处理依据
经处理,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中第1、2、3项和投诉事项二中第1、2项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中第3项投诉成立,该项为扣分项,扣分后评标结果改变。因此,该项目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2年1月19日
- 处理人:河南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投诉人的投诉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应根据法定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质疑回复中,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明确说明,确保回复函中对材料有效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解释清晰。
- 在评标过程中,核对中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确保其有效性,并进行实质性调查,避免因未对材料进行核对而引发质疑。
- 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充分核查,确保其真实性,避免虚假应标的情况发生。
- 在评标结果确认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确保公正透明。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2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0-1028
二、项目名称: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技术综合实训中心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红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鼎路78号3栋B座2单元2026号
被投诉人1: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平安大道210号
被投诉人2: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53号中原广告产业园2号楼九层908室
相关供应商:河南新卓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
当事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平安大道210号
四、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为:1.投诉人认为质疑回复函中对其的质疑事项1、2、3回复中无明确说明其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对材料的有效性做实质性调查。2.投诉人认为质疑回复函中对其的质疑事项4、5、6回复中说明中标人提供有厂家盖章的技术证明材料,评标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未对其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材料的有效性做实质性调查。要求核查中标供应商河南新卓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属于虚假应标。建议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中第1、2、3项和投诉事项二中第1、2项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中第3项投诉成立,该项为扣分项,扣分后评标结果改变。因此,该项目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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