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用半导体激光治疗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1日,由福建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深圳市雷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迈科技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用半导体激光治疗机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ZXFZ[GK]2022082
- 项目名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用半导体激光治疗机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深圳市雷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迈科技公司)
-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6栋7层A座ABCDEF单位
- 被投诉人1: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招标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4层A区单元
- 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科大学附一医院)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茶中路20号
- 被投诉人3: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医药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宅路142号3号楼6层A区
基本情况
投诉人雷迈科技公司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用半导体激光治疗机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福建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设备不符合技术和服务要求;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应标现象;投诉事项4,福建医药公司作为投标人同时是所投设备的制造厂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完全符合项目要求。
处理依据
经查,智信招标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了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22年11月22日发布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福建医药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然而,截至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该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针对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投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福建医药公司所投产品品牌为"国医华科",规格型号为"GYS-PDT-S2000",并符合招标文件对"适用范围"和"主要性能"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福建医药公司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本机关认为福建医药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得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违法、违规。根据现有材料,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能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本次投标同类设备的销售业绩情况,而不是所投设备的业绩证明材料。福建医药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得分。根据现有材料,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及投诉事项4的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及投诉事项4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作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医药公司的同行,建议在类似采购项目中注意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和服务要求,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投标设备符合要求。
- 提供真实、准确的业绩证明材料,确保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相符。
- 注意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和投标设备的要求,确保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引发疑虑和投诉。
以上建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在类似的采购项目中遵守规定、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投诉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用半导体激光治疗机采购项目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6号)
一、项目编号:[3500]ZXFZ[GK]2022082
二、项目名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用半导体激光治疗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雷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迈科技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6栋7层A座ABCDEF单位
被投诉人1: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4层A区单元
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科大学附一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茶中路20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医药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宅路142号3号楼6层A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雷迈科技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医科大学附一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智信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用半导体激光治疗机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ZXFZ[GK]202208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有效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设备不符合技术和服务要求“1、适用范围”“▲2.2”。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应标现象。投诉事项4,该公司作为投标人同时是所投设备的制造厂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完全符合项目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智信招标公司接受医科大学附一医院的委托,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2年11月4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2022年11月21日组织开评标;2022年11月22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建医药公司。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相关供应商福建医药公司所投产品“医用半导体激光治疗机”的品牌为“国医华科”,规格型号为“GYS-PDT-S2000”。福建医药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投诉事项涉及的两项技术参数进行了无偏离响应。上述投标产品制造商国医华科苏州公司亦确认,该产品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临床开展肿瘤激光手术治疗”及“主要性能:可输出用于肿瘤激光手术治疗,激光波长至少包含(532-1064nm)”功能,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福建医药公司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上述评分项相应分数,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投诉人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福建医药公司所投产品存在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前述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情形。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福建医药公司上述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亦不能证明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③商务项“业绩”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完成的与本次投标同类设备的销售业绩情况进行评分,投标人应当同时提供该业绩的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以及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相关供应商福建医药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针对该评分项提供了三份销售业绩,其中“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半导体激光动力治疗机采购项目”仅提供了《半导体激光光动力治疗机采购协议书》,未提供“能够证明该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且该采购协议书以及经查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官网显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为陕西良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非投标人福建医药公司。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福建医药公司针对上述评分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评分项不得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根据现有材料,福建医药公司提供的该项业绩材料未得分,且福建医药公司未提供“能够证明该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投诉人关于“如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项目‘能够证明该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则说明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投诉事项缺3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评分项规定“由投标人在国内所完成的与本次投标同类设备的销售业绩情况”,而非“所投设备的业绩证明材料”,即业绩证明材料应当同时满足完成销售业绩的主体是“投标人”本身,以及所销售产品为与本次投标同类的设备。雷迈科技公司提供的五份业绩证明材料中标人均为其他企业,并非雷迈科技公司。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雷迈科技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认定雷迈科技公司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该评分项不得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雷迈科技公司主张国内其他同类产品招标项目对于业绩方面的要求,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其认为自己“作为投标人同时也是所投设备的生产厂家”提供其他企业完成的所投设备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及投诉事项4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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