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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福建开放大学智慧校园基础支撑平台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9日 09:05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10日,由福建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奕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福建开放大学智慧校园基础支撑平台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zz[GK]2021001
  • 项目名称:福建开放大学智慧校园基础支撑平台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501
  • 被投诉人1: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 被投诉人2:福建开放大学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桂山路109号
  • 相关供应商: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12号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联奕公司投诉福建开放大学委托中招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开放大学智慧校园基础支撑平台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具体投诉事项为非联奕公司原因导致的“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被投诉人剥夺该公司投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严重不公,应予纠正。

处理依据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10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2月3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止,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所有供应商获取的保证金缴交账号均不相同,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缴交的投标保证金处于保密状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查询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在资格审查时,出现联奕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获取到的尾数771的保证金缴交账号分别收到由联奕公司和中电福富公司汇入的二笔投标保证金的异常情况。该异常情况已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奕公司、中电福富公司在《开标核验保证金异常报告》中签字确认。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资格审查小组在资格审查时认定联奕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福建开放大学在采购项目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情况:

  1. 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明确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2. 确保保证金缴交账号的保密性,防止投标人之间的保证金交叉汇入情况的发生。
  3. 对投标保证金的核验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核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判定,并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福建开放大学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概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2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3500]zz[GK]2021001

二、项目名称:福建开放大学智慧校园基础支撑平台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奕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501

被投诉人1: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招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被投诉人2:福建开放大学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桂山路109号

相关供应商: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福富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12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联奕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开放大学委托被投诉人1中招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开放大学智慧校园基础支撑平台建设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zz[GK]202100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非联奕公司原因导致的“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被投诉人剥夺该公司投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严重不公,应予纠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1年10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2月3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止,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投诉人亦未在采购文件质疑有效期限内对该条款提出质疑。本次采购项目所有供应商获取的保证金缴交账号均不相同,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缴交的投标保证金处于保密状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法查询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在本次采购项目核验保证金环节,出现联奕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获取到的尾数771的保证金缴交账号分别收到由联奕公司和中电福富公司汇入的二笔投标保证金的异常情况,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该异常情况已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奕公司、中电福富公司在《开标核验保证金异常报告》中签字确认,资格审查小组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资格审查时认定联奕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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