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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9日 08:31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7月24日,由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州鼎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及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广东粤兴有限公司、佛山医药供销公司和新开源优康(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文件制定不合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未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具体品牌型号、技术分畸高畸低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0724-2331Z2820952
  • 项目名称: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7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州鼎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桂路7号3号楼304房
  • 被投诉人1: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8楼
  • 被投诉人2: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人)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号
  • 相关供应商1:国药控股广东粤兴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22号9楼北翼
  • 相关供应商2:广东省佛山医药供销有限公司(佛山医药供销公司)
  •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1号二座610-614房
  • 相关供应商3:新开源优康(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3号1223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投诉处理机构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 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背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明知本项目不能限制进口产品,却未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也未提供本国生产的符合招标要求的所有具体品牌型号。
  3.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该公司质疑事项2-11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未能提供符合质疑事项2-11技术参数要求的具体品牌型号及具体的技术参数,也未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4. 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中标结果出现了技术分畸高、畸低的情况,未能从招标文件找出根本原因,也未提醒评标委员会该情况。同时,未核实佛山医药供销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有虚假行为,依然公布了中标结果。
  5.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调查清楚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就公布了中标结果。

投诉处理机构依法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鉴于本项目已废标

招标文件失去法律效力,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3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5为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机构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1. 制定招标文件时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确保条件合理,避免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进口产品的限制情况,并对本国生产的符合招标要求的具体品牌型号进行澄清和提供,确保投标者了解招标要求。
  3. 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应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包括符合质疑事项技术参数要求的具体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并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4. 在评标过程中要仔细审查中标结果,确保技术分的合理性,并发现并提醒评标委员会存在的技术分畸高畸低情况。同时,要核实投标供应商的文件响应情况,避免公布虚假的中标结果。
  5. 在中标前要彻底调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关于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二十号)

一、项目编号

0724-2331Z2820952

二、项目名称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鼎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桂路7号3号楼304房

被投诉人1: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8楼

被投诉人2: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号

相关供应商1:国药控股广东粤兴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22号9楼北翼

相关供应商2:广东省佛山医药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山医药供销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1号二座610-614房

相关供应商3:新开源优康(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263号122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背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明知本项目不能限制进口产品,却未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也未提供本国生产的符合招标要求的所有具体品牌型号。三是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该公司质疑事项2-11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未能提供符合质疑事项2-11技术参数要求的具体品牌型号及具体的技术参数,也未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四是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中标结果出现了技术分畸高、畸低的情况,未能从招标文件找出根本原因,也未提醒评标委员会该情况。同时,未核实佛山医药供销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有虚假行为,依然公布了中标结果。五是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调查清楚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就公布了中标结果。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招标文件据此失去法律效力,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3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5为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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