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西南昌投诉处理案例:江西省公安信息网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安全部分建设项目包3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江西诚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诉人,针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公安厅提出投诉。投诉涉及江西省公安信息网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安全部分建设项目包3(项目编号:JXTC202207MS09)。投诉人的主要投诉内容是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并对答复结果不满意。投诉案件已由江西省财政厅受理,并进行了调查处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XTC202207MS09
- 项目名称:江西省公安信息网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安全部分建设项目包3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诚韬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岭口路888号岭口村产业大厦3层
-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 被投诉人2:江西省公安厅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1366号
- 相关当事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681号
基本情况
江西省公安厅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公安信息网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安全部分建设项目包3(项目编号:JXTC202207MS09)。该项目为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2023年2月9日,江西诚韬科技有限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并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向江西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江西省财政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处理依据
经调查,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是认为自身投标文件中的建设及实施方案已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被扣除3分。经查阅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发现评审专家未按照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投诉人的实施方案扣除3分的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根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材料,确认投诉人的实施方案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他供应商在同等情况下未按照评审标准赋分。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成交结果无效。鉴于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属于无合格供应商的情形,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决定书由江西省财政厅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规避以下问题,以提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 评审专家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确保评审意见的有效性。
- 在制定采购文件时,要明确评审标准,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 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准确、全面的评审,避免因评审不当引发的投诉问题。
-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 在采购活动中,及时处理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参考,以提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江西省公安信息网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安全部分建设项目包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财购投诉〔2023〕18号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7MS09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公安信息网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安全部分建设项目包3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诚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岭口路888号岭口村产业大厦3层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公安厅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1366号
相关当事人: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681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公安厅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公安信息网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安全部分建设项目包3(项目编号:JXTC202207MS09),本项目为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投诉人依法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投诉人认为自身投标文件中的建设及实施方案已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被扣除3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第二项技术评分的第2点建设及实施方案,评审内容:“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提供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具有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团队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重点难点分析、售后服务内容,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高得18分。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需提上述方案,方案需独立成章节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被投诉人1在情况说明中表明,投诉人的实施方案被扣除3分是因为评审专家认为“建设及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团队管理章节未提供具体的人员安排”。未见采购需求中对该评审因素要求其提供具体人员安排的条款内容。查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建设及实施方案”具有“项目团队管理”章节并加盖公章,符合评审依据“独立成章节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要求。查阅评标报告等材料,除相关当事人外,其他3家供应商同等情形下均未按评审标准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的规定,评审专家未按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其评审意见无效。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邀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成交结果无效;鉴于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属无合格供应商的情形,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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